本报长沙4月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周玲茹)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4月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湖南何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公告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湘01颇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湖南何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长沙新世纪百货发展有限公司、长沙钟表眼镜缝纫机有限公司、长沙望城秋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斌松、任伟、肖琼的申请,指定湖南仁和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管理人。
湖南何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2017年4月6日-2017年7月4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邮寄地址及现场申报点:长沙市岳麓区林峰三路268号,怡和商务酒店(岳麓店)19楼;邮政编码:410205;联系电话:0731-86456711、13975191340(陈桃林)、18173396779(刘佳)。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是否有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但无权对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当承担审查确认债权补充申报所发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南何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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