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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与违约金的差异,合同中的定金和违约金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资料来源:法律倡导之声

转自:合法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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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支付违约金和定金违约金都是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那么,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责任形式的选择对我们的诉讼结果影响很大。另外,如何理解补偿性违约金和逾期违约金?选择存款的刑罚会对案件产生什么影响?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我们代理案件有什么启发?今天笔者就和大家详细探讨这些问题,以便在以后选择诉讼策略时给予一定的帮助,权衡利弊,选择最佳的诉讼方案。

1、7违约责任的形式

我国民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实际上有七种形式,即发生违约时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这七种方式分别是: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返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赔偿损失、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支付费用或者丧失利息请求权(迟延接收时的违约责任)。

第二,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不能合并

当然,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是诉讼中不能一起使用的两种违约责任形式。《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那么,在诉讼中如何选择适用,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先说违约金。司法实践中,笔者曾在法院判决书中看到,违约金是有分类适用的,即违约金大致可以分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逾期履行的违约金和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三种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不同:1。不履行合同适用违约金,是指违约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主张违约金的,违约金是基于对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应等同于不履行赔偿。2.逾期履行和瑕疵履行违约金是在违约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前提下,给予守约方接受违约方逾期或瑕疵履行的补偿。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应按未付款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如果在诉讼中主张违约金,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看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和状态,从而明确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或者逾期履行的违约金。约定逾期履行的违约金。当合同中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时,我们要计算是主张逾期履行违约金更有利还是主张定金更有利。当然,逾期违约金会涉及到合同解除时间的判断,这也是我们要密切关注的问题。那么,如果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呢?这将涉及到对合同履行程度的考虑。如果只是支付了部分首付款,首付款履行完毕后就不再履行,很大程度上法院会认为这种履行是合同履行的初始阶段,并没有达到大部分履行的程度。如果双方在合同的订立上都有过错,法院一般会判决被告按照总金额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所以,这个时候,我们要权衡这样的判断是不是更有利。

此外,在选择主张违约金时,还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此可见,主张违约金时要注意一些限制,或者在代理对方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①可预见的规则;(2)减损规则(即对方违约后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的部分主张赔偿);(3)过失相抵规则;盈亏平衡规则等。

我们再来讨论一下定金的违约金。《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因此,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是可有可无的,是适用的,而不是合二为一的。如果对方违约,我们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为了保护守约方的权益,法院一般会判决收到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当然,如果适用定金罚则,基于定金计算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同时,通过对《民法典》中这一规定的分析可知,违约金和定金虽然不能一起使用,但在一定情况下,定金可以与损害赔偿一起使用,比如主张定金罚则,但实际损失超过定金的,也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对此,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超过定金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与赔偿损失之和不得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在定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并存的情况下,损失赔偿是指对定金以外的损失的直接请求权,与定金请求权的关系只是单向补充,而不是累积叠加。

第三,案例索引

(2021)中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大连银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02民终第8477号。

裁判要点:中利公司作为出租人的诉权及其违约金请求权的性质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支付租金,同时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民法通则》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结合本案中利公司的诉请,其并未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要求承租人银丰贸易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景下,仍然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违约金主要是弥补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当然,违约金还包括对违约方的负面评价,即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违约金的范围还可以包括守约方的合理预期利益的损失。因此,违约金大致可以分为不履行违约金、逾期履行违约金和瑕疵履行违约金。三种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不同:1。不履行合同适用违约金,是指违约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如果本案中出租人中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主张违约金,违约金是基于承租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应等同于不履行赔偿。2.逾期履行和瑕疵履行违约金是在违约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前提下,给予守约方接受违约方逾期或瑕疵履行的补偿。具体来说,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违约时,应向出租人支付未到期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根据双方诉求,银丰贸易公司实际租赁期限只有两个月,中利公司作为出租方,在承租人逾期后立即收回租赁物。因此,上述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违约金不等于中利公司主张的逾期履约损失。在银丰贸易公司抗辩违约金过高的前提下,一审法院根据中利公司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逾期利息等综合因素,决定以剩余未支付的租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符合公平原则,本院同意。

第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责任形式的选择会对我们的诉讼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在选择主张违约金时,要明确合同的履行程度,是否是初始履行阶段,合同的主要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同时要明确我们主张的违约金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逾期履行的违约金、瑕疵履行的违约金,并与定金罚则的计算结果进行比较,以便选择诉讼策略。并注意考虑,主张违约金的限制或担任对方律师时可以进行的四种辩护规则,即:①可预见规则;(2)减值规则;(3)过失相抵规则;4盈亏平衡规则等。在选择定金罚则时,要考虑实际损失,定金是否能弥补实际损失,是否要支付定金以外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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