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婷婷
10月29日上午9点,荆州首例涉恶“套路贷”案在江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许等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许、范某虎、范某国、戴某德、戴伙同朱某康、葛某波、张某龙等人利用汽车抵押小额贷款名义,以扣除中介服务费、咨询服务费、代收费、平台费、GPS安装费、户籍费、GPS流量费等名义与受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造成相应资金损失,致使部分受害人支付虚高的贷款本息。同时以被害人逾期未还款,涉嫌二次抵押为由,被害人不知情。2017年3月8日,被告人、许、范某虎、范某国、戴某德、戴某龙共同成立湖北某汽车贸易公司荆州分公司,并与武汉某商务顾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专门从事上述事务,逐步形成以“放贷”为名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案涉嫌诈骗17笔,金额分别为421809元和204043元。涉嫌敲诈勒索案件17起,金额648414元,数额304135元。被告人、许、范某虎、范某国、戴某德、戴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套路贷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许、范某虎、范某国、戴某德、戴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朱某康、张某龙、葛某波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许、范某虎、范某国、戴某德、戴某龙、朱某康、张某龙、葛某波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庭审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指控的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并通过中国法院公开网、江陵法院微信公众号进行直播。截至目前,中国法院公开网点击量为98111次,江陵法院微信公众号点击量为660次,江陵法院网站点击量为4906次,均创江陵法院直播历史新高。
由于案情复杂,被告人众多,属于集团犯罪案件,将在合议庭评议后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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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江陵县严明团伙涉恶案件,江陵诈骗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04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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