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了解到,为切实落实《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会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网络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通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部分机构的网贷业务仍存在潜在风险。
银监会高度重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了《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制度框架。《办法》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的内涵和范围,对贷款风险管理、合作组织管理和消费者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险控制环节应由商业银行独立进行,要求商业银行将共同出资贷款纳入额度管理,按照收益与风险匹配、适当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
《办法》颁布以来,对引导商业银行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执行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网贷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潜在风险。
为强化《办法》的实施效果,监管部门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充分研究论证,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
严禁银行外包关键环节。
一方面,《通知》进一步强化自主风控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控主体责任,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关键环节外包。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区域业务等提出细化监管标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借贷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合伙人在单笔贷款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据了解,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部分银行存在信用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不对等问题,损害了网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营造公平展业、健康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办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对投资比例区间管理的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方在单笔贷款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目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调研测算后确定的,同时考虑到与《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相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与所有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总贷款余额的一半。
据了解,针对《办法》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根据《办法》授权,明确了三项量化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伙人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额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所有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总贷款余额的50%。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目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调研测算后确定的,同时考虑到与《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相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细化和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和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提出了要求。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额度管理为空。
为进一步树立审慎管理导向,促进银行有效落实监管要求,持续提升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通知》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银行对单一合作方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贷款总余额的50%。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既可以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风险,同时也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空间。
严格控制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
该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本地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的一贯监管方向。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领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了较大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加强对各领域地方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规范和整治。在中国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中,也明确规定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跨区域展业。同时,《办法》第六十二条还特别提出,监管机构可以对跨注册地辖区的业务提出审慎监管要求。
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安排,《通知》进一步明确控制互联网贷款跨区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应当服务本地客户,不得跨注册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还充分考虑了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业务主要在网上开展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机构,免予适用上述规定。
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
《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应当参照《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总体来看,信托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互联网贷款业务,部分业务也是借助相关合作机构开展的。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促进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
过渡期分两个阶段实施。
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障现有网贷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设定了合理的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保持一致,分两个阶段实施,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完成整改。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区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一”,要求新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算。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程维
编辑/范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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