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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跨区域,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的建议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本报杜南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来了——刚刚,银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网贷业务发展迅速,对客户进行网贷在线认证,实际上已经突破了面签和实地调查的要求。因此,需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推动网贷业务规范发展。”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办法》对个人授信不超过20万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进行了明确定义:“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在线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并进行风险评估,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操作,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

银监会负责人明确指出,《办法》不适用于三类贷款:

第一,线上线下结合,贷款信用的核心判断还是来自于线下贷款。

二是部分抵押贷款。比如以房屋等资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登记等程序都需要线下完成。

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因为涉及很多线下审核内容,不属于《办法》中互联网贷款定义的贷款。

《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个人消费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

据南都记者了解,此前业内预计“个人授信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办法》目前规定的限额仅为20万元,可能预示着监管更加谨慎的态度。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8年底以来,网贷管理办法相关征求意见稿首次在业内流传。市场最关注的是跨区域的展业,以及联贷、助贷模式。能否有所突破?

那么《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方面有什么要求呢?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粗放,如未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合作机构持续管理不够,导致银行声誉风险。

因此,《办法》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商业银行要对各类合作机构建立统一的准入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二是在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应该明确定义。合作协议应体现利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第三,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及合作机构、合作产品、自身及合作方的权利义务等信息,避免在客户中造成品牌混淆。

第四,商业银行应继续管理合作机构,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发现合作机构已不能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在与合作机构共同融资贷款时,应按照独立风险控制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纯粹的资金提供者。”这一点是银监会负责人强调的。

对于跨区域展业,《办法》强调,本地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坚持发展定位,以服务本地客户为主。但《办法》尚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设定统一量化指标进行限制。

此外,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以网上开展业务为主的银行,不受《办法》中跨区域经营的限制。

南都记者吴梦珊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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