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玉门市人民法院华海法庭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诉王某、张某、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因王某丈夫侯某某以联保集团名义与张某、马某签订借款合同,三家公司违约。
2017年,王某的丈夫侯某某、张某、马某自愿组成联合担保小组,以联合担保小组的名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签订《小额贷款联合担保协议》,分别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贷款5万元、2万元、5万元。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2%。贷款期间,三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同时规定,借款人逾期10天后未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保证人有义务偿还借款人剩余贷款的全部本息。而让协办单位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18年2月,王的丈夫侯某某突然去世。家庭的重大变故导致王某未能按约定偿还侯某某所借的借款及利息。与侯某某签订连带保证协议的张某、马某未按约定自动履行保证责任。因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立即提起诉讼,要求共同发起人张、马履行担保责任。
玉门市人民法院花海法庭认为,被告张、马、侯某某,被告王的丈夫与原告邮政储蓄玉门市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侯某某、张某、马某以联保小组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三被告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之间形成了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王提前偿还其丈夫侯某某所借款项的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某、马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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