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法典中抵押制度的一大变化是提高了抵押资产转让的自由度,法律对转让的限制较少。但需要注意的是,也有例外,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限制较少,可以通过约定进行限制。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的,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交付行为或物权变动登记是否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未来的抵押法律行为需要注意什么?
法律条款
最初的财产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所得。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和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现行《民法典》规定: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物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交存抵押权人。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物但未办理登记的,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物已经交付或者登记的,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该转让不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物并已办理登记的,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物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该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抵押权人消灭的除外。
法律分析
一、如果双方没有“其他约定”:
1.抵押财产转让的自由度将大大提高,抵押人无需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即可转让抵押财产并获得转让价款。这大大提高了抵押财产的流动性,有利于增强社会和经济活力。同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财产仍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功能。
2.为了平衡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提前清偿转让价款或者提存,但需要证明转让抵押物可能损害抵押权。现实中,抵押权人要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抵押属于物的担保。一般情况下,和车主是谁关系不大。当然,如果所有权人的财产或特征对抵押物的价值有影响,抵押权人可以提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二、如果当事人同意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
“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的约定”是否公示登记将成为影响物权变动效力的关键点,但是否登记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理论,公示登记一直是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的关键因素。公示登记后,推定相对人已经知道登记信息,即不是善意相对人,可以产生物权上的对抗效力。既然《禁止或者限制抵押财产的协议》已经公示登记,受让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即使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也可以主张抵押财产的财产权仍属于抵押人,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转让合同的效力,判断合同是否有效,需要严格按照《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的规定来认定。即使“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的约定”已经公示登记,也不能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此外,民法典已经明确,无权处分合同应当有效,基于“举重若轻,明明白白”的逻辑,转让合同也是有效的,这样受让人就可以依据转让合同向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
几个小提醒
1合同协议变得尤为重要。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商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并将协商内容写入合同。
抵押权人在考虑是否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时,应注意抵押人的属性对抵押财产价值的影响。
得知抵押物转让后,如能证明抵押权可能受损,但不一定受损,可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抵押权人在抵押登记时应注意是否登记“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这将直接影响抵押财产转让中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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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
来源:法律俱乐部
编辑:石慧
审计:傅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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