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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公司合法吗,互联网正规贷款平台有哪些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Source |零一财经专栏

作者|火中涅槃的新金融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所放松,尤其是删除了量化指标,给予商业银行更多的自主管理权空 room。不过,银监会还是留了一个后手,确保监管“长牙”。一旦某些商业银行不够审慎,银监会可以直接介入,提出量化要求。简而言之,《办法》力求在包容性创新和审慎监管之间找到平衡。

5月9日,银监会发布最新版《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在最近发布的《2020年中国银监会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办法》被列为头号任务,其落地指日可待。

这将是一部影响深远的关于网贷的基本法,而不仅仅是关于借贷监管。

《办法》尊重历史现状,承前启后,正式向互联网贷款敞开大门,与前几年对移动支付的监管颇为相似。

无论是金融数字化还是零售金融,《办法》的颁布都将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相对宽松,删除了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指标,以原则为导向,赋予商业银行更多权限,同时保留了采取强干预空的政策,可谓“胡萝卜加大棒”。

整体来看,《办法》释放了更多的监管善意,某种程度上是疫情的结果。

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来袭,互联网贷款——“非接触贷”迎来跨越式发展机遇,在抗疫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监管部门打开一个大洞奠定了基础。

可以预期,随着《办法》的实施,互联网零售贷款将进一步成为主流,不仅有利于蚂蚁金服、腾讯金融等新型金融巨头,也将为金融科技向B services 空 room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这篇文章中,新金融机构涅槃试图做出一些解读,并初步提出10个要点,仅供参考。

适用对象:互联网消费贷款和互联网商业贷款。

《办法》中提到的互联网贷款,对应的是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强调“小额、短期”,基本等同于我们所说的互联网零售贷款,包括互联网消费贷款和互联网商业贷款。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消费贷款仅限于个人,而互联网商业贷款既包括个人贷款,也包括企业贷款。

合理区分消费贷款和经营性贷款,实行差异化监管,这是《办法》相比之前征求意见稿的一大进步。

此外,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也被纳入《办法》统一监管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办法》作为互联网零售贷款基本法的地位。

授信额度上限:消费贷款20万元,商业贷款不限。

基于上述定义,《办法》对授信额度区别对待。

对于互联网消费贷款——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办法》要求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符合监管部门对消费金融业务的一贯要求。

对于互联网经营贷款,《办法》不限制额度,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情况,确定个人贷款和单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上限。

以前征求意见稿有30万的限额,其实是针对个人贷款的授信额度,也就是把个人经营性贷款考虑进去了。现在通过贷款用途进行差异化管理,显然更科学。

期限要求:消费贷款先付利息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于互联网消费贷款,除了20万元的限额外,《办法》还特别增加了一项: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换句话说,如果是分期还本付息的消费贷款,没有明确的期限要求,但是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消费贷款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在消费金融风险上升的当下,监管部门有必要更加谨慎。毕竟,把利息放在第一位会推迟风险暴露。

对于互联网商业贷款,则相对灵活: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对应的授信至少每年重新评估审批一次。

这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消费贷款和经营贷款的还款来源完全不同,后者来自经营收入的现金流;鉴于某些行业业务周期长或账期长,一年的期限显然不够。

地方银行:不搞一刀切,给互联网银行松绑。

在2018年底流传的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曾要求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本地客户,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

对此,《办法》大幅放宽,仅做了原则性要求,删除了余额限制。

《办法》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以服务本地客户为主,审慎开展跨注册地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控跨注册地业务发展情况。

同时增加了一个例外: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业务主要在网上开展,除非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这大概可以理解为对互联网银行的全面松绑。

5.联合贷款:删除量化要求,自主管理优先。

同样,2018年底的版本对联合贷款业务提出了多项量化限制,包括出资比例、贷款余额等,这也是从业者感到压力的地方。

具体为:单笔联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作为客户推荐人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商业银行作为客户推荐人的所有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客户推荐的所有商业银行联合贷款不得超过所有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最新版本删除了上述量化要求,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条件对贷款余额采取限额管理,对单笔贷款投向比例采取区间管理。

对于合作机构,《办法》强调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带来的风险。

6.数据管理:合法、必要、有效,非法第三方机构被拉黑。

随着数据监管越来越严格,数据的获取和使用变得异常敏感。

《办法》规定,需要从合作机构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确认合作机构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已经信息主体本人明确授权。

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与违反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这样一来,有不良犯罪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要想立足会更加困难。

在数据使用方面,《办法》延续了近年来的监管精神:合法、必要、有效,不得用于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有损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

模型管理:不允许外包,保留所有记录。

核心的风险控制不应该外包,这是银监会反复强调的中心思想。

《办法》提到,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估、监测和退出的职责和权限,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

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风险模型审查机制,成立模型审查委员会负责风险模型审查,建立有效的风险模型日常监控体系,将风险模型退出处置机制。

为确保模型管理的有效性,《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全面记录风险模型开发到退出的全过程,并进行文档化管理,供本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随时查阅。

合作形式:允许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费用。

《办法》不再规定贷款机构的准入权限由总行统一收取,而是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合作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根据其级别和类别确定相应的审批权限。

更具突破性的是,过去监管部门一直要求贷款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这阻碍了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的引入。

《办法》重申,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并提出:“保险公司和具有担保资格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对于贷款行业来说,这一规定扫除了合规道路上的一大障碍。

贷款催收:不涉及第三方,对暴力催收零容忍。

新旧版本都对暴力催收零容忍。

《办法》延续了上一版本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催收贷款。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新增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应当要求其不得向与贷款无关的第三方收取款项。

总的来说,收藏越来越敏感,越来越难做。作为对冲,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大对各种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10项预防措施:胡萝卜加大棒,监督和留守。

如前所述,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所放松,特别是删除了量化指标,将更多的管理权限交给了商业银行。

不过,银监会还是留了一个后手,确保监管“长牙”。一旦某些商业银行不够审慎,银监会可以直接介入,提出量化要求。

《办法》中提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授信额度、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内业务等情况,提出相关审慎监管要求。

可见《办法》力求在包容性创新和审慎监管之间找到平衡,银监会的良苦用心可见一斑。

正门大开着,所以不要走侧门。加油,无论金融机构还是贷款机构。

结束。

目前,我国数字金融服务的主要媒介是手机,因此近年来,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手机银行的建设,以构建获客、活客、场景嵌入、在线营销等金融生态平台。在此基础上,银行业不断拓展外部合作伙伴,开展智能营销、AI服务、风控建模等科技合作。

4月28日,零一金融、零一智库携手零一零售金融智库,共同发起“中国银行业数字金融生态平台”评选活动,目前已开始案例征集;手机银行数字化竞争力100强评选榜单即将发布,您可以报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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