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对胡鑫等34人涉黑涉恶案件进行宣判。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干警、被告人亲属等150余人旁听了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主犯胡鑫、胡刚长期在敦煌市七镇欺压百姓,聚敛钱财,形成了恶劣的声誉和影响。2008年以来,他们相互投资,相互勾结,先后成立了恒久砂石材料有限公司、金浩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经营为名发展会员,非法垄断七镇砂石行业,欺行霸市。2012年,为控制农村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资源,主犯胡鑫通过非正常手段当选为铁家堡村党支部书记,后纠集亲信成立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插手房地产开发,侵占集体财产,故意毁坏他人财产,严重危害基层政权稳定,侵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过多年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稳定、组织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维持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和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肃州区法院认为,胡鑫等34人涉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15项罪名,结合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所起的作用,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胡鑫被判处22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胡刚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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