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贷款诈骗案。有人将几十吨锌金属冒充银,从两家银行骗取1亿多元,其中阜新银行沈北支行8000万元,兴业银行沈阳分行5765万元。
据裁定书显示,这起单一案件的主角为刘剑阁,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沈阳鸿辉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刘剑阁作为鸿辉公司法定代表人,伙同杜某生(在逃)以事先购买的锌锭35193.5公斤作为质押,骗取阜新银行沈北支行贷款,取得总金额为1.6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李某5贴现后返还李某5,用于拖欠货款及利息,造成银行实际损失8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刘剑阁、杜某生以鸿辉公司的名义,以事先购买的锌锭29273公斤作为质押,骗取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贷款,取得总金额为1.15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造成实际损失5765万元。
骗子用几十吨白银质押贷款,但都是锌。
据阜新银行沈阳分行市场部经理证言,鸿辉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某生于2013年10月以34000公斤银锭作抵押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8000万元。我行贷审会通过后,阜新银行沈北支行与鸿辉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并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2014年4月9日,我行、宏辉公司、中外运对宏辉公司质押给我行的银锭进行了库存抽样。放款前,我行偷工减料对银锭进行取样,银含量不低于99.99%。同年4月15日,我行向宏辉公司出具总面值为1.6亿元的承兑汇票,其中8000万元作为保证金,对宏辉公司授信8000万元,约定于2014年10月16日偿还。2014年9月,我行发现杜某生已出国并失联。后来兴业银行和中信银行(5.630,-0.09,-1.57%)分别起诉宏辉公司,导致质押给我行的银锭被查封。承兑汇票到期后,鸿辉公司仍未返还敞口金额8000万元。现在知道这批银锭是假的,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证言,鸿辉公司于2014年1月以29000公斤白银作为质押向我行开出7000万元承兑汇票,同年6月又开出4530万元承兑汇票,期限为6个月。票据到期后无法找到鸿辉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某生,敞口金额至今未返还5765万元。我的同事余某、4、闵某在外运检查质押物时,宏辉公司的刘剑阁、刘谋2也在场。曹某和另一人负责在集装箱内偷工减料。他们说有火星,所以我们没有看到偷工减料的过程。我们把他们给我们的边角拿到中科院下属的金属检测中心进行鉴定。后来公安机关找我们,说宏辉公司可能有诈骗行为。因此,我行对鸿辉公司质押的白银进行了重新评估,发现质押物其实是锌。
几十吨锌怎么藏?
按理说,不管是锌还是银,都要仔细取样鉴定,避免被骗。那么,这种情况下银行员工是怎么知道的呢?
根据被害人陈述,验货(质押)的过程是这样的:我们随机抽取了3块银锭,由鸿辉公司员工切割。同事想把掉在地上的偷工减料捡起来,对方员工提出偷工减料温度高,冷却后再交给我们拍照保存。这个过程由我和白某1监督。当天我们取了三个切角进行鉴定,检测结果显示银的纯度在99%以上。
据另一被害人刘某毅陈述:2014年6月11日,我通过王海东介绍在公司办公室认识了杜某生,他想以13527公斤纯银作质押,以鸿辉公司作担保,向我借款3000万元,月息2%,期限3个月。杜某生告诉我,他是关定公司和鸿辉公司的实际所有人,贷款其实是他个人用的。杜某生向我出示了关定公司向葫芦岛盛强金属有限公司购买该批银锭的买卖合同及盛强公司出具的该批白银的权属证明及质量证明。同年6月13日,我去验货。丁某、刘剑阁、刘谋及对方公司两名工人在场。我从鸿辉公司的仓库里拿出一块银锭。刘剑阁提出用电锯切割银锭,然后用切割角鉴定。两个工人背对着我切割银锭。刘某2对我说:“大哥你去别的站点吧,别往你身上拍火花。”我在外面走了几步,角刀和刘二把我挡在了外面,所以没看到切割过程。
根据被害人张的陈述,公司、鸿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杜某生诈骗我5000万元。关定公司的法人为丁某,鸿辉公司的法人为刘剑阁。2014年5月,我通过认识的杜某生,以21293.013公斤纯银作质押,鸿辉公司作担保人,想向我借款5000万元,月息2%,期限3个月。我从仓库里拿出一块银锭。刘剑阁提出用电锯切割银锭,然后用切角刀进行鉴定。两个工人背对着我切割银锭。刘二告诉我切角的时候有火星,就没让我进去。我没有看到切割的过程。我把偷工减料拿到辽宁省宝玉石质量鉴定检验中心鉴定,鉴定结果是银,金属含量99.9%。同年7月15日,杜某生没有向我支付利息,找不到他,借钱给杜某生的刘某生也找不到。我们对存放在中外运的质押物进行了重新取样鉴定,结论是锌。可能是外运切角的时候把银锭调包了。
你怎么掉包的?
根据裁定书内容,曹是刘剑阁的员工。根据他的证言,从2013年开始,刘剑阁、刘某2先后找我去公司偷工减料四五次,最后偷工减料16次。他们告诉我他们在切银锭,刘剑阁也让我不要多问,按照他们的要求偷工减料。我在杜某生、刘剑阁和杜某生的秘书张3的办公室剪的。刘二每次都要我偷工减料,偷工减料都被刘二拿走了。我几次去中外运偷工减料,每次刘剑阁、刘谋2、金增发都在场,还有一个人叫“高某3”。前几天要去外运偷工减料,刘二让我先在公司偷工减料,然后到外运去偷工减料。刘剑阁在他办公室跟我说,按照前几次剪的边角大小来剪。我在外运偷工减料的时候发现金属切割很硬,和公司里的金属切割不一样。刘某2和刘剑阁没有让我瞎提问。我按照他们的要求偷工减料。每次剪完,“高某3”戴着手套直接把角扔给对方。发现“高某3”扔在地上的角和我现场切割的金属不一样。他应该把我之前在公司砍的墙角扔了。我在外运现场切割的金属比我之前在公司切割的金属更硬,蓝色和黑色。在外运现场,没人发现高某3扔的角和我切的金属不一样。刘剑阁和刘谋二不让我多说话。第一次在外运仓库偷工减料,发现“高某3”被换了。
沈阳中院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刘剑阁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刘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万元。判令被告人刘剑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刘剑阁不服,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剑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以锌锭作抵押的银行贷款一笔,数额特别巨大;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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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锌冒充白银,骗子用了什么招数“以锌冒银”让两家银行损失过亿?":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08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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