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各种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然后以“使钱跑路”、“任意确定违约”、“单账转平账”等方式“强行设立债权”、“虚假增加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假债务”。此外,在向受害人索要“债务”的过程中,经常使用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套路贷”已经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常用手段,危害极大。在民间借贷的幌子下,实践中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非常具有迷惑性和隐蔽性。容易让群众对套路贷界定不清,让受害人无处申诉,给社会造成极坏影响,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整治这种乱象,加大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规定既规定了惩治“套路贷”的具体措施,又描述了套路贷惯用的犯罪方法和步骤,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也为打击套路贷提供了具体依据。
希望大家积极了解和宣传套路贷知识。
实践中,“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方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名义进行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贷等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后基于错误观念,以“保证金”、“章程”等虚假理由诱导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受害人之前贷款违约为由,强迫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
(2)虚假的支付事实,如制造资金的运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增的“借款”协议金额向被害人账户转移资金,制造所有借款已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然后通过各种手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但被害人并未实际取得或完全取得“借款”协议及银行流水所示款项。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任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过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任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提高贷款额度。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关联公司或指定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然后与被害人签订虚增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单账转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累积“债务”。
(5)软硬兼施的“讨债”。在被害人不偿还虚增“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特定关系人索要“债务”。
大家遇到套路贷的问题,积极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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