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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黑恶势力,黔西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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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担保人“拒绝犯罪”一案。兴义市巨山镇锅底塘村中寨组村民陈正国,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悉,这也是黔西南州出现“老赖”二字后,首例担保人拒不执行案件。

为借款人担保并分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正国为其兄弟陈、白玉新向债权人刘某担保借款50万元,并表示自愿将其家庭财产及宅基地抵押给刘某。

因未履行还款义务,刘起诉至法院,要求陈、白玉新、陈正国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2月,兴义市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明确陈正国对借款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刘于2015年7月向兴义市法院申请执行该民事判决。

2015年7月8日,兴义市法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申请执行陈正国、白玉新、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判决书中明确,陈、白玉新共同偿还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30万元;陈正国对上述款项50万元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陈正国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后,有权向陈、白玉新追偿。

财产转移,成为“老赖”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三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向三名被执行人公告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材料。与此同时,兴义市法院的干警多次到陈正考察。因为家人一直说陈正国出去了,法院给他送达了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和出庭履行义务传票。

2016年2月24日,陈正国仍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因陈正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天。同年4月5日,陈正国向兴义市法院申报财产,无财产。4月15日,兴义市法院责令陈正国再次申报财产,并以虚报财产罪对其行政拘留15天。

后来查明,陈正国为了隐匿财产,将其名下的大型轿车、拖车全部转卖给他人,分得人民币18.9万元,用于清偿其他债务。

2016年5月11日,陈正人主动到兴义市法院履行陈某应承担的部分义务,金额为503045.53元。开庭前,陈正国及其家人再次支付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共计53万余元。

经公开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正故意拒不执行判决,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但鉴于被告人陈正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足额缴纳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公开审理了首例“拒绝犯罪”案

案件审理结束后,陈正国告诉记者,对于这件事,他还是觉得很委屈。

陈正国说,陈是他哥哥。事情发生在2012年,当时他接到了哥哥到他家的电话。虽然当时不太懂识字,但当时刘介绍,写借条是为了担保我哥陈在2013年春节前还清欠款。

本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的陈正国并没有在意,但随后他突然收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此时,陈正国知道哥哥因触发法律已在外地被判刑,他作为担保人已分担责任。

“没想到这件事和我有关系。”陈正国说,抱着这样的想法,他虚报了财产。“虽然觉得不好意思,但法律就是这样,我也认了。”

对此,兴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海表示,陈正是金钱给付案,是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来的首例。另外,陈正国的案子也比较特殊,他是担保人。在第一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陈正国认为自己是担保人,本案的付款与自己关系不大,导致案件的最终发生。"因此,尽管陈正是担保人,他仍然有责任履行他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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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记者朱、摄影报道编辑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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