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控股”)披露,申请人中江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南昌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大洲控股、黑龙江衡阳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牛业”)、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陈、刘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亿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临2019-092)的公告》。
一.进展
本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收到南昌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的(2019)赣0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雪松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原中江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
被告: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陈、刘、恒阳牛业。
原告雪松信托及被告新大洲控股、衡阳牛业、新大洲投资、陈、刘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案现已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206、207、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雪松国际与被告新大洲控股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将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
2.被告新大洲控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雪松国际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为人民币4,174,910.33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还本付息日止,按照《信托贷款合同》、《补充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计算】。
3.被告新大洲控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支付违约金500万元(本判决第二款各被告已支付的违约金500万元及利息9067350元之和,以不超过1亿元作为原告借款本金的基数,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上限计算);
4.被告新大洲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支付律师费18万元;
5.被告新大洲投资、陈、刘、恒阳牛业对本判决第2、3、4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大洲控股追偿;
6.驳回雪松国际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93575元,由被告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陈、刘、恒阳牛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第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会尽快讨论后续安排。由于公司于2020年3月9日收到大连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盛”)的《支持函》,请参见3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大连和盛对公司提供增信及贷款支持的支持函的公告》。公司将邀请大连和盛参与与债权人的沟通协商,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解决方案、决定是否上诉或根据上述民事判决履行义务。若公司未在上述民事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并履行指定义务,公司资产可能被强制执行,将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所有信息以刊登在上述指定媒体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在本公告之前,本公司未披露的小额索赔和仲裁如下:
四。参考文件
1.中江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刘兰初侵权责任纠纷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1日
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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