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齐鲁网2月9日讯(记者郑鹏飞通讯员吴晓芳)“我没钱,凭什么还他?”“我不知道银行什么时候给他贷款的,所以我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我之前不认识借款人,只是通过中介介绍一起贷款的”...类似这样的词语,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中出现的频率最高。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是借款人跑路,担保人出庭后满腹委屈,觉得银行不应该找自己承担担保责任。造成这种情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在他们的认知中,联保小组只是为了自己贷款的方便而组建的,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应该承担的担保责任,或者签订贷款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关于保证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以及如何界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保证范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保证期间。在贷款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责任也有明确的约定,但很多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没有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在此,寒亭法院想用一句顺口溜来警示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借款的人,“担保有风险,签字须谨慎。当你落笔的时候,你就是负责任的,神仙也无能为力。最少六个月,最长两年。问一下计算,贷款到期日。担保是否免责取决于主合同。不仅要无效,还要无过错。如果有过错,还是要承担责任。”因此,在与他人组成联保小组贷款时,自己的身份不仅是借款人,还是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无论是贷款好还是担保好,都要在行动之初就考虑相应的风险和自己的承担责任能力,并对联合担保组其他成员的信用和还款能力进行深入调查,不要一哄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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