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高拱
洪(身份证号码3590021966 * * * 2724)、石(身份证号码3505221963 * * * 505x)、(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恒祥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恒祥贸易有限公司、洪、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2019)民0581民初第14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一份, 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原告起诉请求: (一)判令被告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50万元,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12日按月息1.1计算的利息人民币66350元,2017年6月13日至实际还款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暂定2017年6月13日至2019年1月22日) (二)被告洪给付原告(3)被告(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恒祥贸易有限公司、石对被告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未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我院定于2019年6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如果届时您不出庭,我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宣布
2019年4月2日
审判长:李小虹书记员:郭丽娜。
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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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华祥(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恒祥商贸有限公司、洪敏敏、施国显":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12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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