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象山法院通过测谎仪审结一起借款纠纷,被告和被诉人均因说谎被罚款。案件审理时,法官提出测谎,被告和被诉人均表示同意,但两人都在测谎前测试阶段落败。
本报讯(www.thepaper.cn)10月12日从宁波象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在宁波市检察院心理测试(即测谎)技术支持下,认定并处罚了一起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原审邓某、被告张某均违反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其不同程度的妨害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分别对邓某、张某作出罚款2万元、5000元的处罚决定。
邓与张合伙经营销售房屋。协商解除合伙关系时,张结算并向邓出具对账单,载明双方合作于2018年8月31日结束,应分给邓。50万,加上邓父亲另外的15万借款,共计65万,于2018年农历12月底前分三期支付。
随后,张某支付邓某45万元,并返还邓某父亲借款本金15万元。根据“账户明细”显示,张还有5万元余额。今年年初,邓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剩余借款2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庭审中,原被告与被告对“15万余元”的性质存在分歧:邓认为,张某已支付的15万元是其应得的合伙应收账款、佣金等款项,故对方仍需返还20万元;张某认为,已偿还的15万是其借给邓某父亲的借款。此外,张某还当庭出示了各种还款凭证,称将这些凭证的金额加起来后,可以得出真实的还款金额,即未还的金额不足一万。
双方各执一词,局面僵持不下。负责的法官提出测谎,两人同意了。测试在宁波市检察院进行。工作人员在被测试者的手指和手腕上连接传感器,通过提问和检测测谎仪测试者回答时的反应来判断他们是否在说谎。
但在考前阶段,邓不断打断工作人员,以出去抽烟为由抗拒考试;前测结束后,张要求停止测试。测试中断后,邓承认还款15万元是张某向其父借款,为争取法院多判点钱而撒谎;张某承认,为了少还钱,他在法庭上谎称自己已支付的60万元为64万余元。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账户明细中虚构了“欠款15万元”的数额性质,张某对已支付的数额作了虚假陈述。两人都违反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最终,该案经调解结案,法院判决张某为邓某合伙出资5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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