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桂林12月13日电(通讯员谢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对李某与杨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通过后续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桂林市检察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2001年申请人李与杨、杜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李某将杨某、杜某诉至桂林市象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杨某、杜某返还借款。李某虽持有杨借款借条,但一审法院以借款数额较大(40余万元)且李某除借条外未向法院提供其他借款已交付的证明为由,不予支持。2015年12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的再审申请。2018年1月,李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办案组采取“看、查、问”的方式,寻找案件监督的突破口。“读”是指调节音量来查案件症结。本案一审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原告李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及借款过程未经被告质证、认证,导致法院不予认可。“查”是指查看再审法院的立案审查记录。经仔细分析发现,杨某在再审法院的笔录中承认李某向一审法院出具的借条是其本人所写,对其向李某借款40余万元的事实表示无异议。“询问”是指依法要求当事人确认借贷事实。经多方努力,联系到借款人杨某,进一步核实李某与杨某于2001年借款的事实,确认李某与杨某之间民间借贷的事实成立。有新的证据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解释,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陈述等书面材料中明确承认不利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2018年8月中旬,人民银行象山区检察院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依法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为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迈出了稳健的步伐,认真研究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依法合并相关证据,强力跟进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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