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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规避限购如何裁判,借名买房避开限购,房子产权到底归谁所有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国内很多城市实行了限购政策,很多人打起了托词买房的主意。最近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不断涌现,甚至涉及到其他城市的执行。

国鑫新阳律师事务所陈瑞莲律师表示,在他们办理的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委托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产权、债权、转让等问题。很多想“耍小聪明”的市民要特别注意了。对以下案例的解读,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他们理解相关法律问题。

没有房票想买房的人可能会想到借个名。

案例一:一份以规避限贷政策为名的购房合同,因损害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

如深圳市民熊因没有深圳首套购房指标,委托有指标的城市居民侯代为购房,两人还签订了专门的委托合同。此后,涉案房屋登记在侯名下。现熊向法院申请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侯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熊为规避限贷政策,借用侯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并申请了首套购房贷款。这种委托关系损害了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后果是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从合同中取得的财物也应返还。也就是说,熊与侯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房屋归侯所有,侯应当将全部房款返还给熊。

漫画/陈春明

案例二:买房后反悔,想用限购政策申请无效合同?这条路堵了!

宁波市民于建飞在未经成年女儿授权追认的情况下,与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于建飞以自己不具备在宁购房条件,属于限购群体为由,向法院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建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真实的购房意图。其首付款也表明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

虽然宁波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出台了限购政策,但该政策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是管理性强制性条文,而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条文。像小野这样违反规定,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于建飞以其女儿名义与华润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违反了限购政策,但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故法院驳回了于建飞的上诉。

如果你想用新政“过桥”毁约,结果未必如你所想。

案例三:名下买房并实际出资后可以申请过户吗?不一定!

比如张三因为没地方买房,就以李四的名义买了房。事后,张三向法院主张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支持这种情况。

再比如张三有资格以李四的名义买房。以后张三向法院主张房屋产权是自己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张三可以要求李四协助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法院此时予以支持。

另一种情况是,李四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原提出以借款名义购房的投资人张三无权收回房产,只能追究李四的违约责任。

国鑫新阳律师事务所陈瑞莲律师指出,上述案例表明,借款人(实际出资人)仅享有债权而非财产权,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属于借款人,享有产权人的各项权利。

以各环节的名义买房,现在国内各级政府管理部门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在法律风险层面,此举实际上给实际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不要规避新政,投机取巧买房,让自己承担以后各种不必要的后果。

来源|羊城学校编辑|陈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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