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条件1。贷款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贷款额度:按照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以所需金额乘以该学年所需金额确定总额。具体金额由借款人所在学校根据学校贷款总额、学费、住宿费和生活标准、学生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4.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
5.担保方式:信用方式。
2.贷款所需材料: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的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
4.借款人同学或老师的两个见证人的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5 .《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6.“督促还款承诺”;
7.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处理渠道和程序。办理渠道:学生通过所在学校联系我行已签订业务合作关系的分行。
2.处理流程:
①应用。由借款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学校对借款人的身份证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贷款银行不直接接受借款人的申请。
②验收和认可。贷款人收到学校交付的借款人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对借款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学校是否签署初审意见,贷款总额是否未超过相应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核定的贷款总额控制额度。将批准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告知借款人所在学校,学校将通知学生。
3分配。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学校将组织学生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期付款的形式。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期)发放,直接打入借款人学校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生活费贷款(每年2月、8月不发放生活费贷款)按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
④贷后管理。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出国、注销学籍等原因离校的借款人。离校前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学校可以为借款人办理离校手续。贷款银行必须获得借款人离校后的联系方式。借款人毕业、完成学业或无学历的,贷款银行应获取其工作单位的相关信息。
⑤贷款回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与贷款银行约定定期从还款账户中扣款或在贷款银行营业网点还款。提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建设银行规定的条件,并办理建设银行规定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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