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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恶势力,盘锦黑恶势力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套路贷”涉黑组织在抽干受害人钱财后,强迫受害人偿还本金和高额利息,并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受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在非法讨债过程中,5人以软暴力方式自杀,其中3人死亡。

11月28日至29日,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苏永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29日,该案当庭宣判,驳回上诉人苏永辉。

本案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8月,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强迫交易罪等7项罪名,判处主犯苏永辉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罚金人民币160万元。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妨碍作证、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等9项罪名,判处苏、苏奖章、苏红梅等19人有期徒刑24年至1年3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宣判后,苏永辉等18人向盘锦中院提出上诉。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苏永辉有目的地纠集家人、老乡、朋友,在盘锦市辖区内,形成了以她为首,以其大姐苏、弟弟苏勋章、三姐苏红梅为首,以、郑龙、、孟、郑云龙、王、罗文东、杨东伟、邢洪武等人为首的团伙。几年来,盘锦市“苏氏”犯罪组织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工商部门登记、税务部门登记等有关部门批准,以非法高利贷为主要业务。在强行催债过程中,苏犯罪组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采取利息、违约金变本金、滚动计息、强行办透支卡等手段,实现非法利益最大化。当被害人财产耗尽时,虚假诉讼迫使被害人偿还本金和高额利息。同时,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其在非法讨债过程中,使用软暴力胁迫,造成5人自杀,其中3人死亡。该组织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诈骗、强迫交易、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等34起违法犯罪活动,使人们谈“苏”色变,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严重危害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使许多人的合法利益受到犯罪侵害而不敢通过正当途径检举和控告。至案发,苏家已发放贷款共计4746.66万元,虚假诉讼315起,涉案金额1341.96万元。

盘锦中院认为,苏永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的头目,苏、苏勋章、苏红梅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郑龙等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的参加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发放高利贷获取经济利益,以恐吓、拘禁、侮辱、殴打等手段索取高利贷,使社会公众信仰丧失。给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恐慌,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利,严重破坏了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危害了社会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苏永辉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一切罪行负责。其他上诉人根据各自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数罪并罚的上诉人,依法数罪并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苏永辉等人的亲属、省、市人大代表、CPPCC委员及新闻媒体旁听了庭审。(法制日报、辽宁高院微信微信官方账号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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