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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和丹、谭家坤、熊江庆、尹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2016)粤0114民初第2752号

郑、谭、熊江青、尹幼军:

我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个人借款合同,被告郑立即偿还逾期借款373586.98元,所欠利息25504.17元(逾期借款及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2月4日),共计399091.15元,含利息及逾期利息。2.判决被告谭、郑对被告尹友军、熊江青所欠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各被告共同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我们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院传票。公告后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6年11月29日15: 00在我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宣布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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