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10月18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张彦林青蓉)“要不是我走了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我这辈子都还不清债了!”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张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76岁的当事人张某激动地说。记者了解到,这是自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首例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个人破产案件。1999年,债务人张在担任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深圳发展银行长城支行(现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借给该公司的经营性贷款183万元提供担保。后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未能偿还贷款,于是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公司与张等担保人对银行贷款本金183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张名下位于福田区的一套房产于2009年被法院拍卖抵债;自2019年5月以来,张每月从社保发放的6000元养老金中留出约4000元用于还债。到了2021年,一直苦苦还债的张已经76岁了。他一个人在深圳生活,患有各种老年人基础疾病。他的生活陷入困境,基本丧失偿付能力。《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后,张积极与深圳市破产管理局联系,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达成破产和解,减免债务91.8万元。“当时老人身体状况不好,不会操作电子产品和信息平台。我们立即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跟进并指导他们申请个人破产。”深圳市破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6月7日,张成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材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7月16日裁定受理张个人破产和解申请,依法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张的情况比较典型。”该案审判长雷告诉记者,首先,张的债务很简单,就是为了公司发展,为公司经营贷款提供担保,并非因个人消费或不良生活习惯所致;其次,债务形成后,张没有选择逃避,而是主动承担。雷还告诉记者一个让他印象深刻的还债细节。2019年相关执行案件恢复审理时,张本人主动向法院举报,每月有6000余元社保养老金的可执行财产线索。“通过这些事实,我们认为张符合‘诚实’的标准。至于‘不幸’,因为20年前的一个错误决定,导致张老人每个月生活费只有2000元,居无定所,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鉴于债务人高龄独居,有日常医疗需求,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债务人实际生活费用为基础,确定了债务人租房、居住、自费医疗的免责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债务减免方案:经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970,379.73元。债务人向本案唯一债权人支付截至2021年8月19日金融社会保障卡账户内余额及执行期间除豁免财产清单外的剩余财产(预计共支付52102.88元),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减免。也就是说,张某履行了5.2万元的支付义务后,其余未清偿债务91.8万元被免除。为个人破产和解审判提供了一个实证样本:2020年,深圳制定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率先补充了市场主体救助空 white制度,完善了个人层面的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建立了高效、便捷、易启动的个人破产和解程序。深圳市破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张个人破产和解案在法院和管理人的组织监督下,开展了债权申报、财产调查、制定免责财产清单和和解协议草案等工作,并依法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程序规范完备,流程公开透明,具有处理周期短、结算效率高、结算方式灵活等特点,为个人破产和解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经验样本。此外,该案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在救济和救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方面的价值。在和解过程中,债务人一度无固定住址,但仍积极配合调查,申报财产,列席债权人会议,取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还款历史、财产状况和偿债能力后,同意和解协议草案,不再追究剩余债务,既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关怀和保护,也为债权人节省了无意义追偿的成本。截至9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755件,其中个人破产和解申请47件;正式启动了17项破产程序,包括7项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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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深圳审结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 免债91.8万元 高龄债务人解困_深圳新闻网":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32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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