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2012年,A企业因历史遗留问题存在大量多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该笔账款核销计入坏账损失。2019年,法院判决A企业败诉,无法收回应收账款。企业A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坏账损失,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会遇到什么问题?
1号、2019年税前扣除是否限定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允许追回至损失年度扣除,追回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在报告年度扣除。
根据上述条款,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属于法定损失,应在报告年度税前扣除,直到发生年度才需要弥补,且不受弥补确认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的规定限制。
如何判断法定损失和实际损失?根据2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上述资产在实际处置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虽未实际处置或转让上述资产,但按照《通知》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结论
A企业对上述应收账款未实际处置或转移,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报告年度扣除。
No.2,会计处理当年是否需要税前扣除。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并经过会计处理的当年申报扣除;合法资产损失应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该资产已符合确认合法资产损失条件并已进行账务处理的年度申报中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留存和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七、八、十三条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废止25号公告第四条内容,其他内容未废止。
在这里,有两种对“年度报告扣除配合会计处理”的理解。一种是只能在会计处理的年度内进行申报扣除,另一种是在申报扣除的年度(含本年度)之前可以进行会计处理。
作者倾向于理解第二种方式。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有区别的。企业按有关会计制度核算坏账的期间,不一定符合抵税条件。在满足税前扣除条件时,只要亏损在会计上已处理完毕(不仅仅指报告扣除年度),就可以在报告年度税前扣除。
结论
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更符合文件的初衷和操作中的实际情况。只要在报告扣除年度之前(含本年度)已经核算了坏账,就可以在报告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No.3坏账税前扣除应准备哪些资料根据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根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有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有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函,或者法院裁定终结的法律文书(中间)。
企业A属于上述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情形,应准备人民法院判决书作为税前扣除数据。
那么假设企业A的坏账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准备资料呢?根据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视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金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收入总额十分之一,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当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结论
坏账损失符合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的,按照该条准备相关材料;不属于本条的,可以参照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或二十四条)的规定准备资料。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应的解释必须有合理的逻辑和理由,比如坏账为什么没有被起诉,债务重组。
No.4坏账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出具专项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共有20项,其中第3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具体损失时,须留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专项报告备查。可以看到,这里不再保留的专项报告,已经改为由纳税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备查,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损失。
结论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不强制出具专项报告。
5号,“亏损会计”是指计提亏损或核销坏账。一般来说,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先按账龄法计提坏账损失,然后在实际发生时核销应收账款。
例如,企业A 20 * 8年发生应收账款1000万元,年末确认坏账准备200万元。
减值准备:(单位:万元,下同)
借方: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减值损失)200
贷款:坏账准备200
20*9年,应收账款达1500万元。年末确认计提坏账准备500万元,本年坏账100万元。
核销坏账:
借方:坏账准备100
贷:应收账款100
年末坏账准备:
借方: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400(500-200+100)
贷款:坏账准备400
该损失虽未计入坏账核销,但年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时,因坏账核销增加了100万元损失。没有这个核销分录,300万元(500-200元)的损失只在年末计入,核销分录实际上产生了计入损失的效果。
结论
坏账核销分录就是文件中提到的“会计损失处理”的情况。如果只计提减值损失,则不属于“会计损失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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