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010年12月24日讯银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马鞍山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9年第14、15号)显示,含山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当时,洪黎明是含山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管个贷业务的副行长,负责管理含山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利用信贷资金违规入股的违法行为。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予以警告。
官网显示,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5095万元,2011年1月21日正式开业。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使用委托资金、债权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特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工作。
以下是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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