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本报从官网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近日,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
此次调整拟将天津市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0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万元。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支付的首付款和偿还贷款本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具体来看,根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天津拟将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职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申请贷款的职工必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外地缴存职工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本市缴存职工执行同样的贷款政策;借款人每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60%。
同时,天津拟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职工符合租住保障性租赁房条件的,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调整为月实际租金;职工符合租房条件,通过市场租房的,无租赁登记的每月提取限额1500元,有租赁登记的每月提取限额3000元,统一调整为每月3000元;新市民、青年符合租房条件,通过市场租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超过本人上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支付的首付款和偿还贷款本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天津市2018年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将于2023年8月30日失效。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拟对《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现有住房因旧住宅区改造升级、城市更新等原因增加面积的,住房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通过缴纳增加面积的改造费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被封存半年的,职工和单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账户被封存半年后,职工和单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继续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退出“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修改为“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
资料来源: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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