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别人家门口写了“XXX,还债吧”!
是否侵犯了隐私权和名誉权?
一方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一边称之为“暴力催收,高息放贷”!
加上这面墙的标语,
这一切都让这个案子格外耀眼。
而乐乐的眼睛早已看透了真相。
但我还是忍不住问:
你觉得这个怎么样,方圆?
……
嘿嘿,我来告诉你吧!
案例回顾
2017年11月28日,黄某贤因建房、买车的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人张某图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过了期限,黄某贤仍未偿还。2018年7月28日下午,被告开始通过微信多次联系原告,直到晚上原告才出现。
被告在原告家门口用粉笔写了“黄某贤还债”几个字,原告当晚对这七个字进行了拍照并擦拭干净。
原告认为被告非法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裁定: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通过对自身属性和价值的社会评价而享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宁,私人信息的隐私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收集、使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法律链接]
我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其基本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作为一种人格权,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构成与其他权利一样,也需要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具体侵权形式如下:
侵犯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等形式。,具体表现为:
以海报、漫画或淫秽余元等形式辱骂、嘲笑、羞辱他人;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
比如捏造他人不良作风,到处散布宣传,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他人精神痛苦。
侵犯隐私的行为主要包括:
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他人生活安宁的;
非法跟踪、监视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的;
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并公之于众;
收集公民不愿意向公众披露的自己的信息。
结合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分析:
本案中,被告在寻找原告当面协商还款未果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催促原告还款,但原告回避,未能还款。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家门口用粉笔写下“黄某贤欠钱,还钱”字样。被告主观目的是督促原告尽快还款,没有捏造事实诽谤、侮辱人格的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本案中,被告没有故意监视原告的私生活,侵犯其私人房间空或宣传原告的隐私,侵犯其生活安宁。“还钱”几个字是用粉笔写的,事发当晚原告已将字擦干净。没有损害原告的精神利益,也没有造成原告的精神痛苦,因此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本案被告不构成侵权,是综合分析本案情节和行为后确定的。但是,并不意味着过度的讨债行为不会产生负面评价。一些诽谤性、暴力性的讨债行为,不仅是侵权,更是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要注意追债的方式方法。一旦手段过度,就可能侵权或违法。
转自:法律咨询援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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