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记者王其钧来自福建漳州。
福建房地产开发商曾因违反信贷资金使用特别规定,在同一项目的不同部分使用银行贷款,被敌对股东举报。一审以贪污罪、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3个月。
近日,多位著名法学家发声:本周应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界定罪与非罪。同时,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精神,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行为,慎重逮捕和惩处民营企业家。
2009年12月,厦门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与厦门谢群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谢群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建设龙海市角美镇“龙江国际酒店及滨水新城”项目,约定双方按65%、35%的比例共同投资2亿元成立项目公司宏宇。两家公司还约定按上述比例共同出资1亿元作为项目前期桩基工程费用,即大股东宏宇公司出资6500万元,小股东谢群公司出资3500万元。
2010年1月,宏宇地产注册成立,宏宇公司总经理曾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曾与集团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是同宗兄弟。但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为财务和管理问题逐渐闹翻,最后反目成仇。
2013年,宏宇地产为筹集“龙江国际酒店·水岸新城”一期项目资金,向中国建设银行漳州角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角美支行)申请贷款1.2亿元。在动用部分资金后,曾文杰对剩余资金进行了“贷款”操作。
在地方工程建设领域,“随借随还”是贷款人在同一项目不同标段安排使用贷款资金,规避信贷资金专项监管的常见操作。涉案项目中,宏宇公司将银行批准的剩余5900万元授信额度用于B地块建设..
证据显示,宏宇地产、宏宇公司负责人曾安排在宏宇地产、宏宇公司开立临时账户。先将5900万元信贷资金转入某项目建设单位账户,再从建设单位转入宏宇地产临时账户再转入宏宇公司临时账户。之后将涉案款项中的5600万元以往来款项的形式转入宏宇地产日常账户,计入宏宇地产“其他应付款——厦门宏宇(贷)”会计科目,大部分涉案款项已归还。剩余300万元转入曾名下账户后,该临时账户被注销。
曾认为随借随还、循环还贷是业内通行做法,却没有意识到此举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事实上,早在2016年7月,谢群公司、宏宇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宏宇地产进行全面审计时,曾也告知审计人员相关资金被借出。
同年9月,宏宇地产将银行贷款5900万元全部归还建行角美支行。
然而,一年后的2017年10月,团协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曾等涉嫌贪污、挪用资金犯罪。举报材料记载在宏宇地产的会计账簿上:2011年至2013年,其大股东宏宇公司将其注册资本6500万元转增至5600万元。
2018年1月,曾被逮捕,但被指控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和虚开发票罪。
在调查阶段,曾承认了上述坏账的存在,称这一操作是基于资金安全、规避风险和操作可行性的考虑而设计的,目的是规避银行监管。虽然项目B地块尚有银行授信额度2.2亿元,但当时公司大小股东相互冲突、相互制约,无法在小股东集团合作公司的配合下顺利完成项目B地块的贷款使用手续。但B座5栋住宅楼主体施工完毕,正处于接近封顶阶段。如果因建设资金不足而停工,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需要通过贷款的方式度过危机。
2018年9月,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曾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本单位59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单位挪用资金175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伙同他人虚开发票4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他涉案的儿子曾焕森也被控犯有前述罪行。
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参事陈全胜做客花样商学院,解读《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2019年1月23日,龙海市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曾对三项指控均予以否认。辩护律师蔡称无罪。
针对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曾辩称,其操作宏宇地产的5900万流动债务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目的,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涉案的5900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的全部财产,希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为己有;客观上讲,他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蔡表示,多份证人证言和事实依据证实,涉案5900万元贷款的主要用途是逃避银行资金专项监管。宏宇公司既没有将涉案款项作为投资款计入公司会计科目,也没有以涉案款项为基础向宏宇地产主张权利或取得投资收益,以此证明曾没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目的。宏宇公司和宏宇地产资金往来频繁。前者将涉案5900万元中的300万元转入曾个人账户,难以排除冲抵之前相关借款的合理嫌疑。因此,曾没有侵占的犯罪故意。
除职务侵占罪外,检方还指控曾等人挪用资金和虚开发票。
检方认为,曾指使宏宇地产向宏宇公司转账1750万元,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曾辩称,在两个企业存在借贷关系的前提下,双方除注册资本外的往来款项均记为“其他应付款”。这一行为只是他同时担任两个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基于双方资金借贷条件下的资金调拨行为,不能成立挪用资金罪。
关于虚开发票罪,检方指控曾等人将工程款从宏宇地产账户支付给厦门市浦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建建设公司),扣除税款和管理费后转回曾焕森等人个人账户。虚开发票金额共计400万元。
曾的辩护律师表示,由于我国目前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需要有发票才能正式计入成本,而个体建筑商无法自行开具发票,只能凭发票。因此,即使施工人员不是实际施工人,其开票行为实际上是“实开发票”而非“虚开发票”,不存在违反国家税收管理秩序的危害后果,不构成虚开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龙海市法院审理认为,曾指使曾焕森向施工单位转账5900万元,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计入宏宇地产会计账目,后又偷偷开设宏宇地产临时账户,待相关转账完成后注销。宏宇地产和宏宇公司的会计账簿上没有记录相关资金的流向,使宏宇地产失去了对涉案5900万元的实际控制权。后将涉案5900万元中的5600万元作为宏宇公司的投资返还给宏宇地产,3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为套现宏宇地产的工程款作为日常备用金,曾等人与施工单位浦建负责人商量,决定将宏宇地产账户的工程款支付给浦建,扣除税款和管理费后再转回曾焕森等人的个人账户,虚开发票共计400万元。
2019年4月26日,龙海市法院作出(2018)初字第587号0681号判决,认定曾犯挪用公款罪、虚开发票罪,但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曾因贪污罪和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13年监禁和1年监禁。判处有期徒刑13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罚金5万元。他的儿子曾焕森也因贪污罪和虚开发票罪被判处9年零3个月有期徒刑。
抗诉和二审引起法学家的关注
2018年11月1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
一审宣判后,龙海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定罪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曾父子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7月23日至24日,曾案二审开庭,曾一方仍坚称无罪: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曾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一审判决认定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400万元的发票有相应的真实业务,施工队与施工人员存在劳务关系。曾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持续两天的二审没有当庭宣判。
曾案引起了国内许多著名法学家的关注。
2019年3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一级教授高铭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等著名法学家对该案进行了法律论证意见。
专家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刑法理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曾、曾焕森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涉案5900万元贷款资金的目的,客观上未实施侵占罪,不足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曾划拨宏宇地产相应资金在厦宏宇纳税,属于拖欠归还贷款性质,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
专家呼吁,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精神,准确认定经济纠纷与犯罪的性质,界定罪与非罪。“对于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司法机关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处理,尤其是对民营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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