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网站消息,青岛汇森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关联方占用资金、未及时履行审核程序及披露,被青岛证监局决定出具警示函。
公告显示,青岛证监局在对汇森能源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2016年7月28日,公司董事、股东张羽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公司借款人民币7,414,985.00元,累计利息金额为人民币190,317.95元,已于2016年12月29日偿还全部本息。2017年6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进行了补充确认。2017年6月26日,公司发布补充公告。对于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公司未按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外国投资的问题。2016年6月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福建新界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支付意向金》的议案,支付投资意向金1000万元。随后,7月初,公司根据股权收购补充协议继续支付600万元。2016年9月2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补充协议》进行了补充确认。2016年9月22日,公司就上述对外投资事项进行了补充公告。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补充投资预对价,上述对外投资事项总金额为1,600万元,属于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青岛证监局表示,汇森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汇森能源公司出具警示函,提醒公司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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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汇森副总裁,汇森集团上市":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43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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