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程守松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460025 * * * * * * 3316
地址:海南省定安县龙河镇玉林村二队
案例介绍:关于被申请人杨艳与程守松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初(2021)琼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2)京0107第3268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被执行人杨艳偿还贷款本金51422.2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1422.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被执行人实际还清贷款本金51422.24元之日止,年利率15.4%);2.向申请执行人杨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双倍利息;三、承担执行费671.33元。
联系电话:刘法官6585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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