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11股票简称:*ST欧珀公告编号: 2019-1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欧普斯智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相关法院相关材料。诉讼材料相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公司与上海网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邮科技”)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1.案例编号:(2019)沪知民初150号73
2.管辖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3.原告:网帖科技
4.被告:欧普智。com
5.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8日签订了《IT开发项目外包框架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基于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的钢铁产业链平台IT设计开发项目提供专项技术服务。原告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是钢铁产业链平台的IT设计和开发。合同约定,被告指定上海为原告提供服务的地点,服务费按照合同附件1约定的工日单价计算。最终费用和工日数由被告根据具体开发项目的工作量确定。服务费每两个月结算一次,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被告未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按现阶段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金额的10%。双方同意管辖地为项目实施地法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8年8月13日和2018年9月25日就《IT开发项目外包框架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双方结算了2018年5月至6月和2018年7月至8月的服务费。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和验收报告,被告已按上述补充协议支付2018年款项。2018年7月至8月,服务费252104.5元尚未支付。2018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寄送了2018年9月至10月的服务费对账单,并于11月24日将受理单邮寄给被告。被告内部批复显示金额为186183元,原告也予以认可。但此后,被告始终未将已盖章的《IT开发项目外包框架合同补充协议》(即费用结算单)发送给原告,导致原告无法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原告也多次与被告协商付款事宜。自2018年11月起,被告因自身生产经营原因,未委托原告为钢铁产业链平台提供IT设计开发技术服务。
以上事实均证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18年7月至8月、9月至10月的服务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和约定的违约金。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6.索赔: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8月技术服务费252104.5元,2018年9月至10月技术服务费186183元,共计438287.5元。其中252104.5元从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部分违约金不超过25210.45元。违约金186183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不超过18618.3元。
(2)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
7.进度:
2019年5月5日,网邮科技申请财产保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8287.5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财产。
根据上述裁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查封(冻结)公司资产如下:
(二)公司与广州程铮工业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铮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例1
(1)案件编号:(2019)粤0606民初第13546号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3)原告:旅途设备公司
(4)被告:欧普智。com
(五)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了一份包装带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OP-GDOPGW-(购)-2018031。合同第4条第2款规定,被告将在原告提供发票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货款。第七条约定争议由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将货物运至乐从镇仓库并签收。随后,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经多次催告,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
(6)索赔:
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264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款日止。截至2019年5月27日,逾期付款利息为5,201.44元。(本金122643.6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5201.44元和20.17元/天,至2019年5月27日止)。
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7)目前的进展情况:
相关事宜尚未审理。
2.案例2
(1)案件编号:(2019)粤0606民初第13810号
2018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打包带和卡扣的购买合同【合同编号:OP-GDOPGW-(采购)-2018031】。合同第4条第2款规定,被告将在原告提供发票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货款。第七条约定争议由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264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款日止。截至2019年6月18日,逾期支付利息5644.97元。(本金122643.6元,逾期利息5644.97元和20.16元/天,年利率6%,至2019年6月18日止)。
3.案例3
(1)案件编号:(2019)粤0606民初第13811号
2018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打包带购买合同【合同编号:OP-GDOPGW-(采购)-2018033】。合同第4条第2款规定,被告将在原告提供发票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货款。第七条约定争议由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514.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款日止。截至2019年6月18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312.46元。(本金28514.7元,逾期利息1312.46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4.69元/天,至2019年6月18日止)。
4.案例4
(1)案件编号:(2019)粤0606民初第13812号
2018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打包带和卡扣的购买合同【合同编号:OP-GDOPGW-(采购)-2018039】。合同第4条第2款规定,被告将在原告提供发票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货款。第七条约定争议由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130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款日止。截至2019年6月18日,逾期付款利息为5,104.58元。(本金121300.2元,逾期利息5104.58元和19.94元/天,年利率6%,至2019年6月18日止)。
(三)公司与东莞市恒大梅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梅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1.案例1
(1)案件编号:(2019)粤民初1069号73
(2)管辖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3)原告:恒大梅森
(4)被告1: Op-Smart网络;被告二:佛山市华松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松居”)
(五)事实和理由:
原告被授予独家许可。该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床(玉笛22),专利号为ZL200930258059.0,于2009年10月30日申请,2010年8月1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年费缴纳至2019年10月30日,专利权有效。
原告认定被告在欧珀家居网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儿童双层床,并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产品的销售情况。原告向广州市公证处申请购买和网页公证。公证网站显示,被控产品销量已达136件,销售价格为5666元。即使利润率10%,每张床的销售利润也达到500元以上。
相比较而言,所购买的被控产品与本案外观专利相同,已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经专利权人独家许可实施,至今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并多次通过维权,得到了相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肯定和支持。
合理的维护费为:公证费4800元,公证费购买费5508元,律师费5000元。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专利权益。
(6)索赔:
(1)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认定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并承诺销售侵权产品;
(2)请求被告赔偿因原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万元;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合理维修费用15308元;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7)进展:
(1)案件编号:(2019)粤民初1072号73
(4)被告1: Op-Smart网络;被告二:华松菊
(五)事实和理由:
原告被授予独家许可。该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床(玉笛21),专利号为ZL200930258060.3,于2009年10月30日申请,2010年8月1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年费缴纳至2019年10月30日,专利权有效。
原告认定被告在欧珀家居网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儿童双层床,并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产品的销售情况。原告向广州市公证处申请购买和网页公证。公证网站显示,被控产品销量已达220件,销售价格为5398元。即使利润率10%,每张床的销售利润也达到500元以上。
合理的维持费为:公证费1600元,律师费5000元。
(2)请求第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11万元;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维持本案的合理费用。6.600元;
三。本公告中的诉讼和仲裁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1.公告第二部分因公司与网邮科技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而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公司很少使用且不用于公司日常业务收支的银行账户。其被冻结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有限。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子公司)已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18个,累计冻结金额221.6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9%。公司(含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出现一定困难。但公司为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子公司从事钢材物流、钢材贸易、小额贷款等业务。公司自身营业收入占合并总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对较小。除已冻结的18个银行账户外,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和子公司银行账户均未被冻结。目前公司仍可通过解冻的银行账户运作各项业务资金,能有效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因此,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未对公司整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公司冻结的上述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
3.目前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发布为准。建议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普斯智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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