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或者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以保证借贷资金的回收。在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遇到亲戚朋友请他们为自己的借款行为做担保人的情况。在你为他人的借贷关系担保之前,一定要对法律后果有充分的了解,不要盲目,这样在承担责任的时候才不会觉得委屈。在司法实践中,误解的案例相当多。
无知:把“保证人”误认为“证人”。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张某将借款人王某及担保人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刘某当庭辩称,他是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的朋友,两人是借贷关系。他是他们的见证人,不负责还款,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明确询问被告人刘,借条上“担保人:刘”的字迹是否为其本人所写,刘对此无异议。在法庭向其解释法律条文后,被告人刘意识到“保证书”和“证人”不是一回事。
担保,通俗点说就是第三方以自己的财产为债务人担保,债务人不能还钱,担保人来还。这与“见证人”——现场见证借贷关系的人——的含义相去甚远。诉讼中常见的是保证人不了解作为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误以为保证的意思是证明朋友或亲戚的借贷关系,然后贸然在保证人处签字。
大意:太信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原告秦起诉借款人苏某、担保人李某,要求借款人苏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李某辩称,其当初答应为借款人苏某作保证人时,就知道苏某生意大,钱多,肯定有能力还钱,才答应作保证人。现在苏还没有还这笔钱,应该由苏先还,先执行苏的财产。苏的财产不足以还钱,故由他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核实证据并询问当事人后,发现当事人并未约定一般担保或连带担保。最后,法院判决保证人李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方式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是一般保证,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偿还,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的,才能向保证人主张偿还。如果是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也可以向保证人要求还款。可见,连带保证中的保证人比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更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协议中没有明确担保方式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如果要为别人的借款行为做担保人,也要考虑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合理的担保方式。
占小便宜:根本不了解借款人就敢做担保人?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发现有些人胆子很大,甚至为不认识的人的借款行为充当担保人。在一系列以小贷公司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都是一个借款人,三个担保人。法官向这些担保人了解案情时,发现有些担保人根本不认识借款人。为了多做点生意,拿点提成,也为了让借款合同符合公司对外放贷的形式要求,法官找了一些人在借款合同上“担保人”签字,这些担保人签字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可以得到一些好处,有的也是想向公司借点钱。法院向这些担保人说明案情、送达起诉材料时,他们都辩称可以为不认识的人还贷。
按照法官的理解,这些涉诉担保人明知“担保”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却为一些蝇头小利心存侥幸,以为借款人应该有能力偿还贷款,愿意签订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为贷款提供担保,将自己置于严重不利的法律地位。打官司的时候再怎么不甘心,也无济于事。就说是长点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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