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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借款200万超出家庭日常开支 南昌法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邹向原告魏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与被告邹某系朋友关系,二被告邹某与丁某原为夫妻关系,于2020年8月协议离婚。2020年6月,邹某以购买房产需要资金为由,向魏某借款200万元,并承诺借款20天。贷款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2020年6月,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邹转账200万元,备注为“借款”。到期后,邹未向魏偿还本息。魏认为,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邹夫妇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5万元。

邹某辩称,其借款时称借款用于购买别墅,实际上借款用于偿还债务;丁称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现被告邹某违约,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及承诺利息。关于被告丁某、被告邹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邹某在两被告关系存续期间虽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但借款总额远远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发生的债务,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邹某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丁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法不予支持。基于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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