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1)金融机构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指单户借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2)小额贷款公司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贷款总余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单笔贷款。
二。所得税
(1)金融机构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90%计入总收入。
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贷款总余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单笔贷款。
(2)小额贷款公司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总收入。
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贷款总余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单笔贷款。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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