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程序开始后,取得执行依据的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
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已取得执行依据,即已取得可以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3.在执行过程开始后,在已执行属性的执行结束前应用。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
(2)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执行依据。
(3)向哪个法院申请?
(1)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直接提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2)申请执行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说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执行依据。执行法院应当将参与分配的申请转送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是否需要承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有的法院会要求普通债权人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否则,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证据不足”为由,不受理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申请。
如果要求普通债权人承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举证责任,是否违背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
在《执行程序的统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提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应当从宽把握,保护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规定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是在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时,保证债权的平等偿还。实践中,一些法院严格要求债权人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这不符合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508条第1款
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程序开始后,取得执行依据的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第509条
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执行依据。
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九十二条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原申请执行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执行依据。执行法院应当将参与分配的申请转送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作者简介
张志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主要从事银行、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行业、担保行业等金融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张志伟律师曾担任多家金融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同时,张志伟律师还受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各省银行业协会、担保行业协会、小贷行业协会等机构的邀请,讲授信用法律实务课程。上千家企业接受过张律师的培训。
出发地:法润万家
编辑排版金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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