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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逾期违约金计算基数,典当宽限期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典型案例】(2022)粤0105民初12792号

原告典当行C、原告典当行Z共同向本院提起诉讼: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典当行丙借款20万元、原告典当行Z借款20万元;2.被告向原告典当行C支付综合典当费用,并于2020年9月28日起至结算日按综合典当费率2%/月向原告典当行Z支付综合典当费用,2021年1月10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综合典当费率2%/月支付综合典当费用;3.被告向原告典当行C支付违约金4万元,向原告典当行Z支付违约金4万元;4.原告C典当行、Z典当行对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平路88号201室合法处分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应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3月16日,原告丙典当行(乙方1)、Z典当行(乙方2)与被告何×明(甲方)签订《最高额房产典当贷款抵押合同》,约定由甲方以其合法拥有的房产向乙方申请房产典当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为贷款(典当)提供担保;甲方以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平路88号201室作为抵押物,向乙方借款(典当)共计40万元,其中典当行C和典当行Z各20万元;贷款(典当)期限为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满后,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展期(续签),双方签订展期(续签)合同或以综合费收据(续签证明)上约定的期满日期为准;月综合利率为每月2%,月利率为0,总利率为2%;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该款项的20%作为违约金;等等。

2020年3月17日,被告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平路88号201室进行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两原告。同日,原告典当行C、典当行Z分别向被告转账19.6万元。当日当票显示,原告当铺老板C、原告当铺老板Z在扣除第一笔综合费用4000元后,向被告何×明支付当铺款19.6万元。典当期限为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5日。

根据原告提供的续保证明,被告自2020年4月16日起继续向原告典当行C支付综合费用4000元(共计22000元),典当期限至2020年9月27日止;向原告Z典当行支付综合费用4000元(共计36000元),典当期限至2021年1月10日止。

2020年12月11日,两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展期合同,将授信期限从2020年9月16日延长至2022年9月15日。

2022年5月30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发出公函,告知两原告因被告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拟拍卖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平路88号201室,并要求两原告就本案债权偿还情况作出说明。

被告辩称其还款是为了偿还本金,还于2021年12月5日向原告Z典当行支付了4000元,但无法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裁定:

1.被告何*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丙典当行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并于2020年9月28日至结算日按每月2%的利率向原告广州丙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综合典当费及违约金;

2.被告何*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Z典当行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并于2021年1月11日至还款日按每月2%的利率向广州Z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综合典当费用及违约金;

三。被告何×明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广州市丙典当行有限公司、广州市Z典当行有限公司以被告何×明名下登记的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平路88号201室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

四、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卒?

典当是中国一个古老的金融业,被称为现代银行业的鼻祖。据考证,我国典当业萌芽于两汉,始于南朝佛寺的寿库,兴盛于唐五代,确立于南北朝,兴盛于明清,衰落于清末民初,50年代被禁,复兴于当代改革开放,经历了1600多年的风风雨雨。

根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所谓典当,是指典当人以其动产和财产权利质押或者以其不动产作为典当行抵押,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典当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典当行支付利息、偿还典当行、赎回典当行的行为。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设立典当行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典当业务许可证。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典当综合费及利息

典当是一种融资行为,需要有偿使用。典当行一般对典当收取综合费用和利息。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率不得超过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利率不得超过27‰。产权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典当金额的24‰。

当期不足5天的,按5天收取相关费用。典当利率按照银行机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典当期间或者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租,续租期限最长为6个月。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典当行应当在5日内赎回或者续当。如果逾期不赎回或续保,是绝对必要的。

典当行在典当期满或续保期满赎回时,除偿还典当行本息和综合费用外,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和逾期天数向典当行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

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当押人未按合同约定赎回典当人后,典当人与典当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典当人的权利是处分典当人。因此,典当行要求被告支付典当行后的综合费用是没有根据的。

本案涉案合同期限于2020年9月15日到期,原告提交的续保证明显示,双方后来通过被告何×明继续支付综合费用、两原告分别出具续保证明等方式确认了涉案典当合同的续保。根据涉案合同,如果被告在续保期限届满后5日内不能赎回或续保,则视为绝对。目前,被告应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综合费。之后,原告主张继续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月息2%的标准收取综合典当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失败后的违约金。

本案中,两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典当款20%的标准分别向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的违约赔偿金远远高于其实际损失。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向本院申请调整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被告欠款、原告实际损失等案件整体情况,调整违约金自消灭之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思考与启迪:

1.本案存在共同典当,即典当行是两个典当行,对被告享有的债权有明确的份额,属于分期债权。

2.延期没有产生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关系,这是原有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的延续。抵押担保的贷款/典当物的展期,原则上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但本案说明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被告也未提出相应的抗辩。

3.与典当综合费上限相比,法院能够支持的违约金上限明显低于当期综合费。典当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债务的,典当行可以与典当行协商及时续当或者依法行使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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