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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金融机构有限公司,消费信贷法律法规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12月4日,北京金融法院司法指导中心公益普法节目第八期——《融资小法保碎银双月谈》播出。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二庭法官张泽华、中央财经大学不动产与自然资源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吴腾、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北七庭庭长朱锦华法官,解读消费信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金融消费者“把脉”,让消费者用好、用好金融消费工具,过上幸福生活。现在,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个节目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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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和市场环境的不断改善,消费金融行业的资产数量和客户规模呈现“双向增长”趋势,但随之而来的贷后纠纷也明显增多,如车贷、装修贷等风险集中的消费信贷领域,在合同利益、合同是否成立、格式条款、夫妻共同债务等方面产生大量纠纷。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过高,如何识别?

张泽华法官首先向网友介绍了一个购车贷款的案例,并指出购车贷款合同中约定的高利率是引发诸多纠纷的主要原因。

朱金华法官认为,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减免幅度时,一般应以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对此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当然,这是一般情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金融贷款和民间贷款的利率上限规定是不同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由原来的“两线三区”(24%、36%)改为现在的四倍LPR。目前金融机构享受的最高利率不超过24%。超过上述标准的,法院将依法调整。罚息利率不得超过期间利息的1.5倍。

中介和贷款机构违规收费如何处理?

张泽华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一些贷款机构往往帮助一些金融机构拓展对外业务,以“贷款服务费”、“账户管理费”、“保证金”等各种名义收取中介费,导致消费者融资成本增加。金融消费者未认真核对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同时未核实中介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导致款项支付给他人。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款项也很难被认定为“斩首利益”,导致金融消费者大量损失。

朱金华法官认为,所谓助贷业务,是指帮助出借人利用自身渠道资源,将有资金需求的客户推送给出资人,由出资人通过风控审核后向出资人发放贷款的一种业务。贷款机构以“贷款服务费”、“账户管理费”、“保证金”等各种名义收取中介费,导致实际贷款利率上升。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提醒您,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对于各种名义的款项,一定要认真确定款项的性质和实际收款人。同时,要认真阅读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和费用的约定,降低自身风险,避免损失。

现金贷有法律风险吗?

张泽华法官指出,近年来,个人通过刷信用卡套现或通过借记卡和借条等金融平台借钱的做法逐渐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因为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缓解资金周转问题,所以很多人通过上述方法套现,借给别人。但这里面隐藏着很多法律风险。

吴腾教授认为,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在法律上是两个概念。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指只有合同中的债权人才能要求合同中的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只能要求其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金融借款合同当事人非常明确,当事人没有约定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即使当事人订立了这一协议,它对第三方也没有约束力。因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约定权利,但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在借款合同当事人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承担还钱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电子签名下的合同效力如何?

张泽华法官提到现在在网上借钱非常方便。很多人在网上申请小额消费贷款,在网上进行身份验证和电子签名。有的只是输入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号、手机验证码或者做了人脸识别,但从头到尾都没有签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签名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

吴腾教授认为,电子签名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电子签名,因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类似于电子签名。我国《电子签名法》早就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没有电子签名的情况下,只要进行身份验证、密码输入等措施,比如验证本人手机验证码,就可以认定消费者已经签字或者授权他人签字,借款合同成立。即使在没有电子签名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发放借款,借款人实际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但借款利息的确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张泽华法官根据他的工作经验举了一个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子。比如买车的时候,购车协议和汽车消费贷款协议都是以男方的名义签的,后来离婚前车被男方卖给了其他买家。然后,女方就会产生怀疑。她既不是车辆的买方,也不是转卖车辆的卖方,甚至连卖车的钱都没有。那么,双方离婚后,女方是否还有偿还车辆未还贷款的义务?

吴腾教授认为,如果消费贷款的目的是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不超过正常生活限额,即使只有夫妻一方亲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月供开通时金融机构是否应尽说明义务?

张泽华法官提到,我们的生活现在变得越来越方便,我们不用出门就可以点菜和买东西。网购、点外卖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家常便饭。很多消费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了“某团月付”服务,相关微信支付信息并未显示其外卖订单的支付渠道,但直到收到还款提醒才发现贷款逾期。这就涉及到金融机构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及时说明义务不到位而引发的纠纷很多。

吴腾教授认为,消费信贷机构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其专业能力和经济地位占优势的情况下,应当履行对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示义务,在用户界面中以更清晰、更直观的方式将该服务标注为小额消费贷款,并将“点击打开相关合同”设置为开通“月供”的前置条件,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07如果借款、月供或借条后欠款逾期,会导致个人征信不良吗?

张泽华法官提到,个人信用调查是许多金融消费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很多借贷平台用户协议都会写明逾期还款可能导致征信不良。根据相关规定,贷款公司有义务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信息,包括用户逾期还款的不良信息。因此,即使消费者不通过传统银行贷款,只要有逾期还款,其信用状况也会受到影响。

吴腾教授认为,对于消费者而言,小额消费贷款相关信息一旦逾期,信贷机构会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追偿,相关诉讼纠纷信息会被记录和查询。如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除了各种消费限制,显然会对个人信用造成严重损害。消费者应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实际需求,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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