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套路贷”这个词频频上头条,很多普通人因为“套路贷”的泥潭而失去了家庭和妻儿。
本期华阳邀请君悦律师事务所张卫华律师为您讲述“套路贷”是如何让人一步步堕落的。
李阿姨是“套路贷”的受害者,她的经历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受害人李阿姨因临时需要,向贷款公司借款5万元。某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叶让李阿姨写了一张10万的借条,说借款金额翻倍只是“规定”,按时还就好了。之后,某贷款公司通过银行汇了10万元到李阿姨的账户上,然后李阿姨取出10万元还给了某贷款公司5万元。后来李阿姨在约定时间还款时联系不上叶,所以未能按时还款。几天后,某贷款公司要求李阿姨连本带利还款15万余元。李阿姨拿不出这么多现金,就被一家贷款公司领着联系了几家公司“算账”。几经“算账”,李阿姨给D平账公司出具的借条显示借款已达150万元。在此期间,李阿姨名下一套50平米左右的房子也抵押给了D平章公司。
那么什么是“套路贷”呢?
「套路贷」有哪些套路?
所谓套路贷,就是不法分子利用借款人需要资金,难以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得的困难。打着“小额贷款、无抵押、快速放贷”的幌子,通过阴阳合同、重复结算、伪造流水等常规操作。,原来的小额债务已经滚到了几倍甚至几十倍,但在形式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借贷关系证据链。
第一步,签订阴阳合同。比如李阿姨的情况,实际贷款5万,按照所谓的“规定”贷款翻倍到10万。通过这一步,贷款额度可以翻倍;
第二步,创造银行流量。李阿姨实际借了5万,银行却显示贷款10万。通过这一步,虚假贷款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第三步,故意制造违约。贷款人拒绝接手机,“玩失踪”让李大妈无法按时还款。通过这一步,故意让李大妈违约,索要高额本息,把李大妈逼到了“还出不去”“还不清楚”的死胡同。
第四步,扯平账目。为了偿还之前的债务,李阿姨在贷款人的“联系”下,与平账公司签订了多份金额较大的借款合同,同时平账公司和贷款人收取高额平账费。通过这一步,李阿姨的5万元贷款暴涨了几十倍。
第五步,软硬兼施认领账户。贷款人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在索债过程中以非正常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有的借款人甚至被直接起诉到法院,房子也被法院查封。因为虚假贷款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法院有时认不出来,被“骗”了。
防范“套路贷”,律师会帮忙。
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卫华律师就防范“套路贷”提出以下建议:
一个
贷款财政不要太大,不要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
2
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避免因小失大。对于那些没有资质,不规范的贷款公司,一定要避开。避免签订阴阳合同和现金“贴现”,注意“留痕”;
三
如果不幸陷入“套路贷”,首先要积极收集、固定能反映真实借贷关系的证据,如与出借人关于借款、还款、和平账的沟通记录等。其次,和其他受害者一起使用法律武器,向司法部门反映相关情况。最后,如果借款人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一定要积极出庭,必要时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向法庭展示借款的真实情况,协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让受害人走出“套路贷”的深渊。
法国法律分析
在借贷关系中,“砍头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所谓“砍头利息”,一般是指借款人在借钱给借款人时,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扣除一部分钱。举个例子,如果出借人借给借款人10万元,但是在付给借款人的时候直接扣除了2万元的利息,借款人实际拿到的是8万元,借款人需要给出借人开具10万元的收条。
关于“斩首利息”贷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实际贷款金额归还贷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确认为本金。
现实中,一些贷款人为了保证收回利息,利用贷款人的优势地位,在放款前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也就是使用“砍头利息”。但“砍头利息”实际上是对借款人利益的侵害,增加了借款人的债务负担,也是高利贷惯用的操作手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还是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都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贷款利息。因此,在借贷关系中,“砍头利息”的做法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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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华阳法眼聚焦丨从实际借款5万元到最后负债150万元,她陷入了比高利贷更可怕的“套路贷”":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57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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