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缴纳出资后,公司不进行工商登记。投资者能否取得股东资格?能不能要求公司退还出资?”一个案例告诉你如何识别股东。
[基本情况]
2014年5月7日,王培明向广元经济开发区荣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小额贷款公司”)增资100万元。增资款转入荣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广元市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建设公司”)账户,星河建设公司将款项转入荣华小额贷款公司。
2014年10月28日,荣华小额贷款公司向王培明出具出资证明书,内容为:“兹证明王培明同志于2014年5月28日在荣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壹佰万元),出资方式为通过兴和建设公司账户转账。兹证明。”
2014年6月5日,荣华小额贷款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变更为9000万元,其中星河建设公司增资1800万元。2014年12月20日,荣华小贷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但未明确王培明的股东身份和出资情况,也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王培明为股东。
后来,王培明将荣华小额贷款公司和星河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如果不能确认他们的股东身份,他判令荣华小额贷款公司返还出资100万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兴和建筑公司对返还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荣华小贷公司辩称,王培明是荣华小贷公司的匿名股东,其与星河建设公司形成持股关系,星河建设公司代其持有股份,荣华小贷公司也愿意承认其股东身份。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培明转让100万元成为荣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目的十分明确。荣华小额贷款公司收到王培明的出资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正式确认王培明的股东身份,并办理相关手续。但荣华小贷公司自2014年5月28日收到王培明出资后,多次召开股东会,均未提及王培明的股东身份,也未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也未进行工商登记。不愿意接受王培明作为新股东已经成为事实。
荣华小贷公司主张王培明股权由兴和建筑公司持有,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王培明拒绝予以确认。因此,法院认为,王培明与星河建筑公司形成持股关系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综上,王培明并未实际取得荣华小贷公司的股东身份,法院最终判决荣华小贷公司退还其出资并支付相应利息。
【作者观点】
本案中,虽然王培明没有与荣华小贷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也没有直接向荣华小贷公司缴纳出资,但从荣华小贷公司向王培明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内容来看,荣华小贷公司对王培明的出资是知情的,也是认可的。但荣华小额贷款公司收到王培明的出资后,未依法确认其股东身份,既未在股东会上确认,也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法院认为,王培明并未实际取得荣华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身份,因此判令荣华小额贷款公司退还其出资。
那么,如何确定一个股东是否取得了股东身份呢?
笔者认为,股东身份的取得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公司章程里有记载是股东吗?
2.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3.你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公司股东?
4.是否实际享有并承担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工商登记的主要功能是公示公司股东的身份。没有工商登记,不影响股东地位,但不允许未经登记对抗第三人。如果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出资人已实际缴纳出资,且其股东身份已被股东会确认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法院通常会认可其股东身份。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判定股东身份的依据有哪些,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是什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58409.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