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厦门市税务局留言时间:2021年4月29日
问题内容:
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双方同意委托甲作为双方代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将向甲开具利息发票..请问B公司可以用A公司出具的利息拆分单和A公司取得的利息发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被告:厦门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年5月7日
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厦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您好!您的在线留言咨询已收到,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含关联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应纳税的增值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发生的费用发生分摊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分摊。本企业应当使用发票和联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应税服务的企业应当使用本企业开具的联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和个人在境内接受非应税服务发生的费用分摊的,企业以发票以外的其他对外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非应税服务的企业以企业出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其费用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内部凭证在税前扣除。收据应包含收款人姓名、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和其他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对开具应税项目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你的描述,上述第18条适用于分割单,你应按第9条处理。如果两家公司共同向银行借款,银行应向两家公司开具税前费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分割单能作为利息扣除凭证吗,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吗":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65293.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