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套路贷”恶势力团伙案进行了一审宣判,10名涉案被告人因抢劫、敲诈勒索等多项罪名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藤某、于某利用藤某在金湖县经营销售手机的店铺和于某租用的办公室,纠集冯某等8名被告人,通过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索取多名被害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藤某、于某为首要分子,冯某、李某为主犯,其余6人。
被告人藤某说:“我先和被害人沟通一下。如果我说拿不回钱,我就找人帮忙。约定是,如果钱回来,我给一定的辛苦费。”
公诉机关指出,富士某、于某、冯某等人多次通过抢劫或暴力威胁等手段索取他人财物,两年内作案8起。同时,他们还以讨债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分别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21日下午,金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8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法官表示,该案是典型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被告人仅支付少量钱款后,通过暴力等威胁手段获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对被害人的身心和经济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
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倪志祥说:“套路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迷惑性,往往介于罪犯和受害人之间。他们一开始是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进行所谓的民间借贷,然后用暴力或者欺骗的手段让被告交付财产。”
(报道/雷寒陈一凡湟源淮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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