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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从天降!男子被冒名担保贷款490万遭银行起诉,法院:无需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据广西合浦法院微信公众号14日消息,借款人被冒名提供担保,被银行诉至法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20年9月14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案例简介

2020年3月,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合浦农村信用社)向合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向其信用社借款490万元,借款期限为五年。被告黄、被告龙共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陈某没有归还本金和利息。合浦农村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267万元,被告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听证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龙声称被告人陈某是他的堂弟。2007年至2015年,他在和黄经营的纺织公司工作。在办理就业信息时,他曾向陈某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对于这笔借款,他并不知道担保合同,也不是他自己签的,他和陈某之间也没有委托手续。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被告人黄原是夫妻,于2014年7月离婚。被告和黄于2007年在广东开办了一家纺织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被告、黄共同向原告合浦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数笔。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全部债务。经原告与被告陈某协商,被告陈某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向原告偿还到期债务。2013年9月、10月,被告分别冒用被告龙、被告黄的名义,在原告提供的《借款担保承诺书》、《共同借款声明》、《担保合同》上签名、按手印,并向原告提供龙、黄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其名义为原告提供担保。

经司法鉴定,原告提交的《担保合同》及《贷款担保承诺书》上“陈某龙”的签名及手印并非陈某龙本人所写。

法院认为,被告假冒龙、黄名义,事后未取得二被告追认,已构成无权代理,担保合同对二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龙、黄不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黄虽未实际签署《共同借款承诺书》,但该借款是用于偿还被告、黄共同经营家族企业所欠原告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被告事后离婚,但不影响债务性质,不能作为债权人对抗原告。被告、被告黄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被告黄共同偿还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90万元,支付利息2670656.49元;驳回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龙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道

日常生活中,群众要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证件,不要轻易交给他人。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要注意安全。我们要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是给谁的,是干什么用的,并强调他使用无效,再次复印无效,以及最后的签名和日期,这样每一张身份证复印件都会变得独一无二,即使无关人员拿到复印件也无法使用,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主编:顾万全文字编辑:宋会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朱颖

来源:作者:国家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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