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
9月4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关于继续购买公有住房全部产权和单位出售新购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天津市继续购买公有住房全部产权和单位出售新购住房的有关问题。
继续购买公有住房全部产权的工作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可向原售房单位申请续租全部产权,售房单位应配合职工(住户)续租。
续购价格的计算方法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户),在继续购买该住房全部产权时,先按当时市(区)政府公布的成本价、调节系数、折扣政策和定价公式计算购买该住房全部产权应支付的房款总额,再将所购产权份额计算的房款进行折扣,即为应支付的差额房款。
2.如果按照所购产权份额打折的房款少于当时部分产权的实际付款,可以按照当时的实际付款打折。
3.当应付金额为负数时,负数金额将不予退还。
以按揭、分期方式购房的职工(住户),在继续购买全部产权前,应还清贷款和所欠房款。
职工(住户)继续购买房屋全部产权后,职工(住户)还要从售房单位缴纳继续购房款的1%和房屋维修资金的24.4%,存入原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账户。其余资金按届时本市公布的公有住房销售收入分配比例执行。
新购和新建住房的销售管理。
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或已购住房尚未分配给职工的,应在住房出售时按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出售给职工。单位持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许可证或天津市商品买卖合同,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区住建委申请单位出售新购住房批准书。住房出售程序按《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发[2015]2号)执行。
1999年6月30日以后,单位新购买和建造的房屋,应当以不低于购买价格或者建造成本的价格出售给职工。具体规定如下↓↓
1.单位向职工出售新购、新建住房时,应当向住房所在地区住建委申请《新购、新建住房销售核准函》和《新购、新建住房销售价格核准函》。单位出售新购住房时,应持有产权证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新房时,应持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
2.出售单位取得新购住房出售批准书后,应通知购房人携带本人印章和身份证到出售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协议》。
3.购房人应当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向出售单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出售单位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售房单位应将售房收入和房屋维修基金归集到天津银行公房销售收入集中账户,天津银行分别设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用账户,并开具公房销售专用发票。
4.单位出售房屋,应当持产权证、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单位新购住房出售清单、单位新购住房出售价格核准函和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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