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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消防检测机构,乌鲁木齐消防工程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消防设计审查的审批和监管流程、方便企业办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中的疑难问题,确保消防设计质量,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等有关规定和建议,我局编制了《乌鲁木齐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详见附件1),经广泛调研、多方讨论及征询意见,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物建筑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等改造项目。

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原则为:鼓励更新,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确保不降低既有建筑原有结构和消防安全水平前提下,合理控制成本,提高项目改造整体效能;综合考虑新旧技术标准的差异,实现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的统筹协调。

三、鼓励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前,自行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出具《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综合评估报告》(详见附件2)。

四、建设单位根据综合评估报告对于结论为不可行的项目,不宜开展后续改造工作。因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指南》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检查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可将《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综合评估报告》一并纳入审查内容。 建设单位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可提交《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综合评估报告》。

六、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说明采用《指南》进行设计的内容。对于本《指南》未涉及的消防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于采用本《指南》无法解决的其它消防技术问题或采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建设单位可提出设计解决方案,由我局组织开展既有建筑改造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论证。

七、既有建筑改造完成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严格落实评估和改造设计中提出的有关使用期间的管理措施,确保建筑使用消防安全。

八、本《指南》作为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工作的技术依据。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乌鲁木齐市新兴街29号,邮政编码:830000,电子邮箱:jzzwh2019@126.com)。该《指南》可在乌鲁木齐建筑学会官网 (http://www.wlmqjzxh.cn)或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协会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jwlmqskcsjxh)下载。

附件:1.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2.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综合评估报告

2021年5月26日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

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与审查指南

(试行)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

2021年5月

前言

为规范和有效指导既有建筑改造在消防设计和消防审查的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和审查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设计质量,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结合现阶段消防审查工作实践,联合乌鲁木齐建筑学会消防专业委员会成立调研组,共同研究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中遇到的规范适用问题,经多方意见征询讨论,并邀请从事消防设计、消防救援管理的专家进行了评审论证,多次修改和完善,研究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以加强既有建筑消防设计和审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确保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原则,对既有建筑改造审批流程,以及不同改造形式下如何适用消防新旧标准提出了指导意见;旨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提供依据,为消防设计制定指导性技术措施;同时指导既有建筑产权单位(或改造建设方)在项目改造实施前,开展相关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分析项目改造中可能面临的消防问题和解决措施。

鉴于本指南是一项综合性的指南,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欢迎提出意见、建议,以便继续改进完善。邮箱号:jzzwh2019@126.com。本指南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负责管理,乌鲁木齐建筑学会具体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主管单位: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

实施单位:乌鲁木齐建筑学会

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新疆新城建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新疆蓝图勘察设计图审查中心

新疆汇众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长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合筑营造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目 录

1 总则...............................................(1)

2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及消防设计内容......................(1)

2.1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1)

2.2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内容..........................(1)

3 既有建筑改造情形及执行标准..........................(2)

4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综合评估........................(3)

5 既有建筑改造相关单位责任............................(3)

6 建筑专业消防改造措施................................(4)

6.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6.2 总平面布置........................................(4)

6.3 平面布置..........................................(4)

6.4 建筑构造..........................................(4)

7 设备专业消防改造措施................................(4)

7.1 消火栓系统.......................................(4)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

7.3 消防用水量........................................(5)

7.4 消防水泵房........................................(6)

7.5 防烟系统.........................................(6)

7.6 排烟系统..........................................(6)

8 电气专业消防改造措施................................(7)

8.1 一般规定..........................................(7)

8.2 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7)

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

8.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系统.............................(8)

8.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8)

8.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及消防电源监控系统................(9)

8.7 防火门监控系统....................................(9)

8.8 其他电气消防系统..................................(9)

9 消防改造结构专业措施................................(9)

9.1 一般规定..........................................(9)

9.2 结构设计.........................................(10)

10 其他...............................................(10)

附件: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综合评估报告..................(12)

1 总则

1.0.1 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适用标准,特编制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造(包括改建、室内装修、修缮、性能改善)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标准。但不适用于住宅建筑、村民自建房、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的改造。

1.0.3 本市行政区域内改造投资30万元及以上,或者改造规模达300平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也适用于本指南。

1.0.4 进行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提供所有权证;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既有建筑物使用权的,需一并提供租赁合同和既有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进行改造的相关证明文书。

1.0.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鼓励更新,整体提升。倡导城市有机更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避免大拆大建,有效补短板,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

2 确保安全,控制成本。坚守不降低既有建筑原有结构和消防安全水准的底线,合理控制改造费用,提高项目改造的整体效能,实现既有建筑安全性和工程经济性的协调统一。

3 创新方法,统筹兼顾。充分尊重既有建筑的现状与历史,综合考虑新旧技术标准的差异,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和加强使用管理等进行消防性能补偿,实现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的统筹协调。

1.0.6 除本指南规定既有建筑的改造工程中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外,其他消防设计和审查均应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及消防设计内容

2.1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2.1.1 本指南提及的既有建筑改造分为以下四类:改建、室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性能改善工程。

2.1.2 改建:是指改变既有建筑原有使用功能、或改变空间布局、或改变外立面造型的改造行为;不涉及建筑规模的改变。

2.1.3 室内装修工程:是指不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不改变既有建筑规模,不改动结构体系,不涉及原有防火分区、消防设施、安全疏散、以及其他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室内改造的行为。

2.1.4 修缮工程:是指对既有建筑破损、破旧的部位进行保护性修复的改造行为。

2.1.5 性能改善工程:是指不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和空间布局,仅对建筑结构安全、或节能保温、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等方面进行性能提升的改造行为。

2.2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内容

2.2.1 建筑专业,包含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构造等内容;

2.2.2 设备专业,包含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泵、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等内容;

2.2.3 电气专业,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等内容。

2.2.4 结构专业,包含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钢结构的防火涂料、以及因消防改造而涉及到的结构安全内容。

3 既有建筑改造情形及执行标准

3.0.1 既有建筑的改建可分为两类: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改建,和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改建。

3.0.2 以既有建筑所有权证为准,改建内容与之不相同的,属于建设用途发生改变的改建。如工业厂房改为民用建筑、仓库改为民用建筑、或划拨用地建筑改为经营性建筑等。此类改建涉及到建设用地和建筑使用功能的彻底变化,各专业消防设计内容均发生变化,改造应按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审批、设计、审查。

3.0.3 以既有建筑所有权证为准,未改变土地建设用途或不动产登记证使用性质的改建,包括:

1 平面布局全面调整,但不改变原建筑相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建筑专业消防设计内容的改建。如商业、办公建筑各自内部的调整或者互换;以及工业厂房进行不改变生产内容,仅对有关工艺流线和设备的调整的(包含降低火灾危险性类别);既有仓库进行不改变储存物资类别,仅对平面布局进行调整的(包含降低火灾危险性类别)。此类改造除建筑专业外,其他专业消防设计内容均有发生变化。改造部分建筑专业按原设计时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设计、审查。其他专业按第7章、第8章改造措施执行。

2 平面布局全面调整,导致原建筑各专业消防设计内容均发生改变的改建。商服用地上的公共建筑改变功能的,如商店改酒店、影剧院、健身房、医疗机构、宠物医院等;或办公改为商店、金融服务、培训机构、旅馆等。此类改造建筑、电气专业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设计、审查。设备专业按第7章改造措施执行。

3 在保证主体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附属功能调整的改建,如工业、研发企业既有建筑内部增加自用餐饮、商店、健身房等配套设施的;工业、仓储建筑内部增加分拣设施的。改造部分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设计、审查;未改造的区域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继续执行原设计时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设计、审查。

4 既有建筑平面功能布局不变,仅外立面造型、材质、色彩等进行的改建。此类改造不涉及建筑功能改变,改造部分建筑专业消防设计内容按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审批、设计、审查;未改造的区域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建筑专业消防设计内容可执行原设计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0.4 既有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是在不涉及原有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不涉及原有建筑防火等级和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改变,以及其他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室内改造活动。如:原建筑使用功能为办公室,仅对办公室的分隔作调整,包括部分区域调整为会议室,资料室等用房;原有室内装修材料的更换等。此类改造,除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外,其余可按原设计时所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设计、审查。

3.0.5 对既有建筑破损、破旧部位进行保护性修复,不涉及消防改造、不涉及建筑使用功能的改变的,除建筑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外,其余可按原设计时所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设计、审查。

3.0.6 为改善既有建筑的使用性能,延长建筑的生命周期,对建筑结构安全、节能保温、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等方面进行性能提升的改造;如:既有建筑抗震加固,或外墙保温材料的升级更换,或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等。提升性能的改造部分,建筑、设备专业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规定,电气专业按第8章改造措施执行。

4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综合评估

4.0.1 既有建筑改造实施前,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各专业的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形成综合评估报告 (详附件),评估报告作为改造设计的依据。

4.0.2 根据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建设单位可开展现场勘查、资料收集、设备性能检测等相关工作。

4.0.3 既有建筑改造前,消防安全评估如要求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安全鉴定应符合第9章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结构检测,出具鉴定报告或检测报告;并由承接改造的设计单位做出综合分析判断。

4.0.4 改建工程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对既有建筑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1 房屋存在拆改结构,或明显加大使用荷载(重力荷载代表值超过原结构3%)的情况;

2 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

4.0.5 修缮工程、性能改善工程,存在结构构件需要更新或加固的情况,应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4.0.6 有文物、历史、艺术价值或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不适用于本评估方法,应专门研究。

5 既有建筑改造相关单位责任

5.0.1 建设单位(房屋产权人)应当加强对既有建筑改造活动的管理,并对既有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共同负责判定既有建筑改造情形,出具对应的消防综合评估报告;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鉴定报告。

5.0.2 设计和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对既有建筑进行现场测绘、消防安全综合评估、改造设计,并对其结果负主体责任 。

5.0.3 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估结论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5.0.4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施工图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主体责任。

6建筑专业消防改造措施

6.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6.1.1 既有建筑改造,不应降低原有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6.1.2 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留建筑构件不应降低原有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6.2总平面布置

6.2.1 既有建筑改造后的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应低于原有建筑设计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6.2.2 既有建筑改造后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原有的相关消防技术措施。

6.3平面布置

6.3.1 既有建筑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当改动泵房楼层位置或埋深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但消防水泵房的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

6.3.2 既有建筑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当改动机房楼层位置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但不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柴油发电机房的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

6.3.3 屋顶布局增加水箱间、设备机房、电梯机房等辅助用房,增加后的辅助用房面积不大于屋面面积1/4者,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

6.4建筑构造

6.4.1 既有建筑的改造,在原建筑外立面为全幕墙体系时,改造范围为局部改造,且不含外立面,消防救援窗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

6.4.2 当既有土建排烟及加压送风井道难以改造为其他不燃材料管道时,可保留使用, 现状孔隙应进行防火封堵,并保证井道内壁光滑。

6.4.3 建筑外墙上新增或更换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

6.4.4 外立面改造需改动外墙保温材料时,更换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

6.4.5改造工程中采用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

7 设备专业消防改造措施

7.1 消火栓系统

7.1.1 对于在“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单、多层民用建筑”中增设“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功能时,原建筑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消防软管卷盘)。

7.1.2 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所有场所(不能用水扑救的除外)都要设消火栓保护。考虑部分改造时,无权改造其他使用楼层(非改造部分)的实际情况,允许仅在改造层增设,但应为其他非改造楼层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 对于单、多层建筑改建、扩建工程中功能为“展览、商店、餐饮、旅馆、医疗、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2.2 建筑内部净空在8m<H≤18m,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当消防水源改造困难无法增加消防用水量,或受建筑条件制约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等灭火系统。

7.2.3 考虑建筑部分改造时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难度,推荐使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其设计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的要求。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设计流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不能满足时,应按《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要求执行。

7.3 消防用水量

7.3.1 对于改建工程的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和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7.3.2 考虑高位消防水箱对初期火灾灭火的重要作用,以及一般改造建筑的实际情况,在特殊建筑工程的改建、整体改造以及符合3.0.3-1条的平面布局全面调整的改造,其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3.3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包括原消火栓系统用水量满足要求的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消防水量增大时,应增加消防水池储水量。

7.3.4 由于相同功能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普遍提高5~10L/s,消防水池容量的计算方式发生较大变化,且增加消防水池容量的难度较大,建筑改造时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属于第3.0.2条改造时,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增加消防水池储水容积,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中的4.3.5条、6.1.5条时,可以扣减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储水容积;

2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6.1.1条、第6.1.11条规定,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与改造建筑间消防龙带可通行距离小于150m,且两个产权单位或两个物业管理单位间订有授权使用协议的,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改造建筑消防水池储存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标准可扣减15L/s;

3 市政环状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在两路供水难于实施时,如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均从同一市政管道引入,当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市政干管上设有检修阀门时,可视同为两路供水。

7.3.5 仅改造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时,消防水池容积的计算方式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4 消防水泵房

7.4.1 消防用水量提高,消防泵能否继续使用应通过计算确定,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更换。

7.4.2 考虑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的控制方式较易实现,在消防泵房的改造项目中,消防泵控制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部分改造时原消防箱按钮可保留。

7.4.3 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动压要求大幅度提高(充实水柱基本没有变化),导致既有建筑部分改建时,原消防水泵扬程普遍不满足要求。改建工程的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执行现行标准,消火栓栓口动压允许执行原标准。

7.4.4 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部分改造增加消防用水量,当不更换消火栓系统供水泵的消火栓栓口动压,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消防泵能否继续使用应通过计算确定。

7.4.5 在消防系统的改造中,当消防用水量、水压均不增加时,原消防泵可以保留使用。

7.4.6 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消防联动控制时,消防泵原控制方式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应增加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的控制方式。

7.5 防烟系统

7.5.1 除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外,原建筑防烟系统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增建筑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5.2 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时,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6 排烟系统

7.6.1 建筑部分改造排烟系统时,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原排烟竖井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原排烟竖井排烟量不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改造层排烟系统不得接入原排烟竖井,排烟系统的其他要求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时,原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排烟管道可接入原排烟竖井。

7.6.2 建筑整体改造时,建筑排烟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6.3 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时,排烟机房直通室外的排烟井可视为室外空间的延续,允许采用土建井道;土建风道要求严密且内表面光滑,系统的总阻力计算时应计入土建风道的阻力。

7.6.4 自然排烟系统改造时,原自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增自然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6.5 消防补风系统改造时,原消防补风系统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增消防补风系统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8 电气专业消防改造措施

8.1 一般规定

8.1.1 既有建筑电气消防改造主要内容包括: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其他电气消防系统。

8.1.2 既有建筑电气消防改造执行标准根据改造情形认定类别分类,参照以下条款执行。

8.1.3 既有建筑的改造,属于3.0.2、3.0.3-1、3.0.3-2条情形时,电气消防改造认定为电气消防整体改造,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

8.1.4 既有建筑的改造,属于3.0.3-3条情形时,电气消防改造认定为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电气消防局部改造,改造区域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当改造区域需要按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接入原系统,但不能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应做相应补充修改设计。未改造的区域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继续执行原设计时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8.1.5 既有建筑的改造,属于3.0.4条情形时,电气消防改造认定为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电气消防局部改造,在改造区域可继续按原设计时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

8.1.6 既有建筑的改造,属于3.0.6条情形时,当仅涉及专项消防系统更换产品的,应对原消防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

8.2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8.2.1 受功能变化影响,当消防负荷供电等级提高时,应根据相应负荷等级要求设置电源配电系统,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8.2.2 当申请备用市政电源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但蓄电池不应作为消防动力的应急电源,电源改造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8.2.3 既有建筑改造后,消防负荷供电等级未发生改变时,增加的消防设备配电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当消防电源要求为三级负荷时,应由本建筑内总配电系统处或由室外引入专用的供电回路至改造区域的新增消防用电设备。

8.2.4 当既有建筑消防供配电系统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时,改造部分消防供电系统可接入原系统;当既有建筑消防供配电系统不满足或部分不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时,改造部分消防供电系统不应直接接入原系统,应对原系统进行补充修改设计,使其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8.2.5 既有建筑改造区域内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选择非消防负荷配电线缆和通信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

8.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1 既有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属于电气消防整体改造的情形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体设计;当属于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电气消防局部改造的情形,且改造区域内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且无联动控制要求时,无联动的区域报警器可设置在改造区域内合适位置,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班场所,值班场所内设置声光报警器;当设置联动型区域报警器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改造区域内设置声光报警器。

2 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在新增消防控制室内,消防控制室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 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预留通信接口。

8.3.2 当既有建筑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认接入原系统的通讯方式。当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扩展的产品时,应在原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当有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8.4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系统

8.4.1 既有建筑改造区域在不涉及消防水泵控制系统改造且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当改造区域消火栓箱内的报警按钮有启动消防泵和火灾报警两项功能时,应予以保留;当改造区域消火栓按钮仅有启动消防泵功能时,应保留启动消防泵功能并增设火灾报警功能。

8.4.2 既有建筑改造区域设置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时,宜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当既有建筑无消防控制室时,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壁应就地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器直接控制;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应与新增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

8.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8.5.1 当既有建筑改造属于电气消防整体改造的情形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体设计。

8.5.2 当既有建筑属于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电气消防局部改造的情形,且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时,改造区域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可接入原有系统;当既有建筑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不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时,改造区域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利用改造区域的区域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或增加现场手动控制。

8.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及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8.6.1 当既有建筑改造属于电气消防整体改造的情形时,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及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体设计。

8.6.2 当既有建筑属于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电气消防局部改造的情形时,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及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1 当既有建筑改造区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当设置电气火灾监控主机时,主机可设于改造区域内或原消防控制室等有人值班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接入火灾报警系统。

2 既有建筑有消防控制室和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时,在改造区域内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宜接入原有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当既有建筑有消防控制室但无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时,在改造区域内宜设置消防电源监控装置并安装在该区域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并做声光报警。

8.7 防火门监控系统

8.7.1 当既有建筑改造属于电气消防整体改造的情形时,防火门监控系统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体设计。

8.7.2 当既有建筑属于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电气消防局部改造的情形,且已设计防火门监控系统时,改造区域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并应接入原系统;当既有建筑未设计防火门监控系统时,可执行原设计时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8.8其他电气消防系统

8.8.1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当既有建筑改造区域设有可燃气体设施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当既有建筑有火灾报警系统时,应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信号接入火灾报警系统。

8.8.2 余压监测系统

当既有建筑改造属于电气消防整体改造的情形时,余压监测系统应结合7.5节的要求,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体设计;当既有建筑属于局部改造的情形时,可不设置。

9消防改造结构专业措施

9.1 一般规定

9.1.1 检测机构应按现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或检测报告。

9.1.2 需要抗震鉴定的项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203进行抗震鉴定。

9.1.3 设计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论和抗震鉴定结论进行建筑改造设计。

9.2结构设计

9.2.1 既有建筑改造,增加质量(重力荷载代表值)大于原建筑质量3%以上,且对已建成部分结构抗震性能影响较大时,应按现行规范对原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设计。

9.2.2 既有建筑改造,增加质量(重力荷载代表值)未超过原建筑质量3%以上,且不改变主体结构抗震性能时,允许按当时设计执行的规范,仅对局部构件强度、刚度进行复核,并做相应加固处理。

9.2.3 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功能变更为培训机构(与未成年人无关)、专科医院(与急救无关)的抗震设防类别可定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9.2.4 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丙类)的建筑,当改造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分别不超过原结构的5%和3%时,可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

9.2.5 既有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丙类)的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中小学类、养老院类、幼儿园类、医疗类的建筑,对于按GB50011-2001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以后版本进行设计的建筑,具体规定如下:

1 在既有建筑中租用部分房间或楼层,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建筑物单层建筑面积20%的,按原设计标准(标准设防类)进行鉴定与加固。

2 在既有建筑中租用部分房间或楼层,租赁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物单层建筑面积20%的,按现行设计标准(重点设防类)进行鉴定与加固。

9.2.6 既有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丙类)的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中小学类、养老院类、幼儿园类、医疗类的建筑,对于按GBJ11-89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更早版本规范进行设计的建筑,具体规定如下:

1 在既有建筑中租用部分房间或楼层,对于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建筑物建筑面积10%,按原设计标准(标准设防类)进行鉴定与加固。

2 在既有建筑中租用部分房间或楼层,对于租赁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物建筑面积10%或建筑现状有质量问题的,按现行设计标准(重点设防类)进行鉴定与加固。

9.2.7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

10 其他

10.0.1 按照有关标准和本指南不能解决的建筑改造工程,以及城市连片改造中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改造工程,应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10.0.2 一般既有建筑的改造,原则上鼓励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若几种改造方式同时具备的,按其中防火要求较高的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10.0.3 同一建设方对同一区域的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所包含的内容需一次性设计、审查;不得按专业分批报审。

10.0.4 既有建筑改造属于以下情形,需先行完善土地变更手续或规划许可。

1 土地建设用途或不动产登记证使用性质发生改变;

2 建筑外立面材质、色彩、造型改变;

3 建筑内部面积增加不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的第十三章有关容积率的要求。

10.0.5 以下既有建筑改造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不予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1 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的;

2 建筑用途改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等功能的;

3 公共配套设施,如社区用房、物管用房、蔬菜直销改做他用的;

4 利用违章建筑或建筑的违章搭建部分进行改造使用的;

5 其它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影响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改变用途的。

10.0.6 涉及既有建筑消防设施改造的设计业务,应当由具备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或者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接;还可以由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与具备其他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联合体承接。

10.0.7 在既有建筑消防设施改造中,不影响消防系统整体运行功能,仅涉及自动灭火系统喷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楼层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等)、室内消火栓箱、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机械排烟口或正压送风口的局部移位或少量数量增减,且不属于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的,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承诺“未改动消防设施系统,且未破坏原有消防设计原则”的前提下,可由具备装饰装修专项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以上消防设施变动的设计业务。

10.0.8 既有建筑改造设计,应提供原建筑的蓝图或现场测绘图,作为设计、审查依据。对于租赁既有建筑后,由抗震设防丙类改乙类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作为设计、审查依据。

10.0.9 既有建筑的改造,除应符合以上要求外,尚应满足其它相关的安全要求。

附件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综合评估报告

既有建筑现状

权利人

坐落

产权状况

□全部建筑产权 □改造部分产权证

□全部建筑租赁使用合同 □改造部分租赁使用合同

不动产证书号

权利性质

□出让 □划拨

用 途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M2

竣工时间

结构形式

采用的消防技术标准

原批准的层高计容标准

□1倍计容面积 □2倍计容面积 □3倍计容面积

注: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的第十三章执行

拟改造情况

改造名称

建设单位

改造分类

□改建 □室内装修 □修缮 □性能改善

改造范围

改造规模M2

改造后的用途

改造是否改变容积率

□增加 □减少 □不变

立面改造内容

□色彩 □造型 □ 材质 □不变

结构内容

是否需要结构安全鉴定

□是 □否

注:详见指南4.0.4、4.0.5

结构评估结论:

是否需要加固

□是 □否

注:详见指南9.2

是否改变抗震设防类别

□是 □否

注:详见指南9.2

消防评估内容

研究内容

改造前情况

拟改造适用标准

改造措施

备注

建筑防火等级

建筑耐火等级

建筑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

消防救援场地

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

安全疏散口

疏散距离

疏散宽度

疏散楼梯(形式)

消防电梯

消防救援窗

防排烟窗

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防用水量

消防水泵房

防烟系统

排烟系统

消防电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联动控制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电缆及敷设方式

其它

依据《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指南》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该项目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结论为:□可行 □不可行

报告编制人:

年 月 日

技术服务机构: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签章方需承诺以上填写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2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综合评估报告

既有建筑现状

权利人

坐落

产权状况

□全部建筑产权 □改造部分产权证

□全部建筑租赁使用合同 □改造部分租赁使用合同

不动产证书号

权利性质

□出让 □划拨

用 途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M2

竣工时间

结构形式

采用的消防技术标准

原批准的层高计容标准

□1倍计容面积 □2倍计容面积 □3倍计容面积

注: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的第十三章执行

拟改造情况

改造名称

建设单位

改造分类

□改建 □室内装修 □修缮 □性能改善

改造范围

改造规模M2

改造后的用途

改造是否改变容积率

□增加 □减少 □不变

立面改造内容

□色彩 □造型 □ 材质 □不变

结构内容

是否需要结构安全鉴定

□是 □否

注:详见指南4.0.4、4.0.5

结构评估结论:

是否需要加固

□是 □否

注:详见指南9.2

是否改变抗震设防类别

□是 □否

注:详见指南9.2

消防评估内容

研究内容

改造前情况

拟改造适用标准

改造措施

备注

建筑防火等级

建筑耐火等级

建筑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

消防救援场地

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

安全疏散口

疏散距离

疏散宽度

疏散楼梯(形式)

消防电梯

消防救援窗

防排烟窗

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防用水量

消防水泵房

防烟系统

排烟系统

消防电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联动控制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电缆及敷设方式

其它

依据《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指南》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该项目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结论为:□可行 □不可行

报告编制人:

年 月 日

技术服务机构: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签章方需承诺以上填写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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