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安身立命之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律处分原则上不干预民事纠纷,但一些党员干部恶意逃废债务、法院执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参照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为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党员干部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党员干部恶意失信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节严重的,以违反生活纪律确定,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认定质量纪律,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此外,没有履行能力或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不应视为违纪。比如法院无法一次性履行的,工资由法院按月扣除。
那么,现实中什么情况下,党员干部民事违约才构成违纪呢?
一是恶意拖欠债务造成上访、信访等不良社会影响。民事违约是否构成违纪,不应仅从违反民事法律的角度来判断,因为民事合同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经双方同意可以随时变更,其强制力低于刑法和行政处罚法。民事违约可能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很多违约行为在民法之外是不受惩罚的。充分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违反相对义务,以是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是否对党的形象、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影响为依据,进行综合判断。比如,党员干部拒绝支付农民工住房装修款,引发上访,违反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构成违反生活纪律。
二是恶意违约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对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确认文书,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也不是行政处罚或决定,不能直接作为纪委处分党员的依据。但纪委监委在处理此类线索时,会收集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失信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约见党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给予党纪处分。
三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司法拘留的。党员干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却拒不执行。他们被列为失信被司法拘留的人。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也违反了生活纪律。不能综合评价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认定为犯罪。至此,党员干部将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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