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6日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通知》,金融机构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笔小额贷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征收增值税。
(二)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按同期(含)贷款基准利率150%计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征收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根据会计年度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作为当年免税申请方式,一经选择,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
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上一年度通过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综合贷款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银行服务收费)得到合理控制。金融机构“两增两控”完成情况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总资产和员工指标由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决定;营业收入指标由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在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在的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指单户借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低于1000万元(含)的贷款。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留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有虚报或弄虚作假骗取此项税收优惠的,停止享受本通知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要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实际使用人与申请人一致。
根据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了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年度检查,并及时向主管财税机关通报检查结果。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中间环节,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免税政策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组织对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通知还要求,金融机构对单户授信在100万元(含)以下,或无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和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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