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尔今年十四岁。他刚上一年级,家境相当宽裕。平日里,朱尔的父亲没少给他零花钱。有一天,他的同学大壮突然找他借钱。原来大壮想买手机,父母不同意,他决定背着家人买。出手阔绰的朱尔也不含糊,直接借给大庄两万块钱。
双方还认认真真地在网上找了一份借款协议的模板,签了借款协议。协议中,朱尔借给大壮人民币2万元,借款利息按年利率3%计付,并约定两年后归还。到期后,大庄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但一年后,大庄没有将本金和利息归还给朱尔。朱尔把这件事告诉了父母,朱尔的父亲带着朱尔和大壮的父母去讨要欠款和利息。但大壮的父母认为,大壮和朱尔都是孩子,未满18岁,他们之间的借款协议只是一个玩笑。他们可以像没有发生过一样归还本金,但绝不会支付利息。
朱尔的父亲被大壮父母的态度激怒了,双方一怒之下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因大壮和朱尔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借款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对应,故其之间的借款协议为无效合同,其约定的利息也无效。大庄需要将2万元的借款无息归还给二庄。
《民法典》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认可、追认;但是,纯有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实施。
大壮和朱尔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借钱的行为对借贷双方来说都不是纯粹的营利性民事法律行为,两万元的数额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所以他们的借贷行为需要他们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父母的追认。
根据《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取得纯粹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生效。
借了钱之后,大壮和朱尔要经过父母确认才生效。如果他们不追认,该行为就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也就是说,对于大庄和朱尔无效的借款行为,朱尔应当从中得到2万元,而不是履行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支付大庄利息。
摘要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如果只是本金和利息较小,可以算作适合其年龄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数额较大的,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追认。否则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但没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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