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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的法律问题解析,助贷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的法律问题解析及答案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贷款机构真正的服务对象是银行、小贷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贷款人,而不是借款人;其实是银行、小贷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贷款人的代理,而不是借款人的代理。借款人仅在已支付的本金和合理利息范围内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贷款机构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与合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贷款人协商解决,不得转嫁给借款人。

广州优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借人)、被告何某某(借款人)、第三人深圳前海吉顺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借机构)因小额贷款合同纠纷,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第4577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优贷公司作为拥有营业执照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独立有效开展网贷业务的基本能力。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扣款清算等核心环节直接影响贷款的安全性,这些环节应该由优秀的贷款公司来主导和控制,上述环节产生的费用也是其必须支付的基本运营成本。优贷公司不支付对价,而是默许贷款机构直接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每期服务费、征信查询费、扣款失败费、正常还款履约保证金等各种“服务费”。本质上是利用贷款人的优势地位,通过核心业务外包,以“服务费”的名义,将基本的经营成本转移到借款人的借款成本上,从而变相降低自身费用,提高自身业绩。外包产生的基本运营成本应该由优贷公司直接支付给贷款机构,而不应该由贷款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本院认定优贷公司通过缩减支出获得合同以外的收入,何某某扣除的服务费应当作为何某某超出正常本息的还款从涉案借款中扣除。

何某某在每期还款中扣除的服务费为每期未偿还本金中提前扣除的金额,在每期未偿还本金中逐笔扣除后,按照实际未偿还本金重新计算利息。因此,最终未偿还本金也应相应调整。

法院强调:本案中,贷款公司本身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贷款许可证,不能直接从事发放网贷的业务,也不具备充分了解贷款风险的能力。但在其与小贷公司的合作模式中,助贷公司履行了除出资和发放贷款指令外的所有职能。客户的所有原始电子数据都存储在借贷公司的服务器上。放贷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方发出扣款指令,控制资金流向,直接吸引客户,以自己的名义催收起诉,甚至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不良贷款担保。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不用支付任何费用,还可以变相转移债务风险和运营成本。这种模式突破了放贷机构的业务边界,本质上属于借放贷之名行放贷之实,不仅严重增加了金融消费者的融资成本,直接侵害其利益,而且放贷机构在风险控制、资金管理、贷后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发放和资金安全存在较大风险。信贷审核、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对小贷公司的正常运营至关重要,不宜将此类业务外包给放贷机构,以规避相关金融风险。放贷机构不能突破业务范围和法律界限,变相从事放贷业务。

本案中,借款人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直接冲抵本金后,部分本金尚未偿还,不存在退还服务费等费用的问题。借款人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直接冲抵本金,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恰当,本金已经偿还,且还款总额高于贷款应付本息额的,借款人可以主张返还并支付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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