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广东省综治办、省高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协会/省企业家协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多主体、多方式、多层次、协调有序衔接建设。
据悉,《实施意见》提出了畅通纠纷处理多渠道、完善基层多方联动调解、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优化仲裁与诉讼衔接三项机制。
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此前介绍,2017年,广东省68.4%的劳动人事争议通过基层调解解决,结案结案;80%以上的劳动人事争议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全省调解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数量是人民法院一审处理案件数量的11倍。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要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综治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等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地址、服务指南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就近申请调解。实行调解登记制度,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当依法登记并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对重大、复杂或者群体性、政策性强的劳动人事争议实行联合调解。
同时,探索委托调解、档案管理、送达等方式。由政府购买服务,逐步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强化“一裁终局”工作。《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指定的轻微劳动人事争议实行一审终审,缩短诉讼案件审结时间。(实习生邓伟琪记者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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