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主持人刘威葳
个案分析
刘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与他熟识后,刘在已欠下巨额外债且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编造需要资金与张某一起到外地做项目的事实,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他多次向张某口头借款,张某挪用其管理的单位资金200余万元交给刘使用。骗取资金后,刘某仅将30万元归还张某,其余资金全部用于还债、赌博及日常开销,已无法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与张某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张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刘某多次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借钱不还”的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钱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这种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因为犯罪分子通常是在民间借贷的幌子下进行的,而且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类似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
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一是主观故意的区别。借贷诈骗是行为人在借款时有拒不归还的故意,而真实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主观上有归还的故意,只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归还债务;第二,方法的不同。贷款诈骗一般会通过编造自己的财务状况或者编造一些投资活动,隐瞒真相,让受害人误以为自己有能力偿还贷款,而在真实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一般会告知贷款人贷款的真实用途;第三,对待借贷的态度差异。借款诈骗主观上是不想还钱的,所以拿到钱后会导致财产损失。但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人一般是有还款能力的,或者会通过合法途径从借款中获得收益,以保障自己的还款能力。
在这类案件中,很多贷款诈骗的所谓“借款人”归案后会以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为借口,更有甚者会提供借条加以证明,所以我们需要根据他的行为和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比如要考虑借钱的原因是否与其实际用途一致,其财务状况如何,行为人在借款后是否有隐瞒行踪或用虚假证件隐瞒真实身份的行为。
本案中,刘虽以借钱的名义向张某借款,但也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刘的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一、刘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刘借钱时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经济来源,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刘某获得200多万元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说明其在借款时主观上没有还钱的意图,虽然刘某有少量款项可以归还,只是为了掩盖真相。其次,刘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骗取了张某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刘向张某编造了自己有项目的事实,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张某的信任。正是由于刘虚构事实,张某才甘愿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款供刘使用。最后,刘的行为造成200余万元财产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对方支付的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期提供咨询律师。
范王立波安琪
山东鲁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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