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5月9日亮相后,保留的监管政策空为酷派金融科技企业“助贷”打开了大门。《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并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运营管理、风控水平、技术实力等方面对合作机构提出了一系列门槛。在“助贷”的新机遇下,哪些机构能分得一杯羹?
对“助贷”的初步认识
关于金融科技机构“贷助”的合规条件和资质要求,《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与其他机构在营销、获客、联合融资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合作伙伴可以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将对银行、保险、贷款机构的合作产生深远影响,特别是为金融科技企业参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提供了明确依据,并将进一步加速金融科技机构与银行机构的合作。
正如北京网络法学会副秘书长车宁所言,这一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监管对“贷助”模式的初步认可。互联网贷款需要走互联网渠道,需要应用大数据等技术。金融科技公司有自己独特的经验、技术、用户和场景。所以不能把银信合作机构的范围限定在持牌金融机构,适度放开无牌金融机构的参与,这也体现了监管对市场规律的尊重。
目前,网贷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近两年来,很多银行机构都在尝试互联网贷款,很多都采用了与贷款机构合作的方式。在零一研究院院长余百成看来,各家银行机构的业务能力千差万别,“助贷”机构也良莠不齐。在合作模式不统一的情况下,产品合规问题和风险时有发生。所以,这个《办法》将补齐制度的短板。对于品类广泛的贷款机构,将进一步明确与银行业合作的机构范围和业务范围,以及合作中各机构的责任分担。
一位金融科技企业从业者感慨道:“对于金融科技企业来说,千万家银行广阔的to B市场已经正式打开大门,在获客、风控、技术、运营、贷后等多个领域都有合作空。对于消费金融市场而言,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大军的加入,将进一步促进消费金融市场的繁荣,使当前的市场环境更加规范,加快清理非正规借贷机构,有效降低市场整体利率水平,逐步缓解风险管理、信息保护、贷后催收等方面的顽疾,让消费者获得更好的金融服务。”
技术能力是“硬门槛”
虽然《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助贷”模式,但在实际合作中,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入门门槛有多高?
为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蔓延,《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统一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流程,实行名单制管理。此外,商业银行应每年对与合作机构的数据交互进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保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不会因合作而降低,确保业务连续性。
在白城看来,目前的版本规定银行对合作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其级别和类别确定相应的审批权限,相对更加合理,有利于银行与各类机构合作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相关借贷伙伴。
但从《办法》的规定来看,成为商业银行的合作机构并不容易。陈宁指出,金融科技机构与银行的合作还存在很多困难。一方面,金融科技机构与银行的融合主要体现在借贷机构与银行合作的合规性上,比如产品数据的使用、存储、传递等。如何满足银行和监管的要求将是一个挑战;另一方面,银行的一些内控合规体系比较陈旧,一定程度上不适合互联网信贷,即使调整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为了促进与银行的合作,金融科技机构需要进一步适应银行传统合规体系的要求。
除了合规条件,技术实力也会是一大门槛。陈宁进一步表示,目前金融科技机构不仅需要自己把握风险,积累经验和技术,还要将这些能力输出给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技术能力将是一个“硬门槛”。
网贷机构退出无望。
值得注意的是,另一方面,监管为金融科技企业“助贷”打开了大门,已经在行业内摸爬滚打了一段时间的网贷机构仍在进行撤退式转型。一方面,超过10个省市正式宣布网贷“禁令”。另一方面,多家大型网贷机构开始撤退。
此前,不少网贷机构探索转型“助贷”。在《办法》基本认可了“助贷”模式后,是否意味着网贷机构有机会转型“助贷”?
于百成直言,基于《办法》的要求,未来银行在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上,可能会对业务合规性和业务能力并重。如果合作机构出现过风险事件和合规问题,将很难进入“白名单”。为了与银行合作,转型中的网贷机构首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向银行证明自己有合规开展相应服务的业务能力,二是对过往网贷资产的风险进行清理和隔离。
此外,有从业者直言,正在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在《办法》的合作机构名单中。其次,网贷行业本身的风险还没有清除,不符合文件审慎的总体基调。
合作标准明确后,哪些金融科技公司有望“上车”?需要注意哪些风险?一位金融科技行业资深从业人士今日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除了少数零售业务发达、金融科技转型较快的股份制银行外,数千家中小银行在获客、运营、风控等消费金融关键领域经验不足,人才储备有限。因此,在各类第三方机构中,具有流量优势的电子商务公司、具有运营优势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技术优势的金融科技服务公司将成为优先“上车”的机构。
陈宁还表示,要想与银行机构达成合作,金融科技企业在互联网信用积累方面要有自己的能力,比如技术、合规、场景、客流等此外,他们还需要有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的经验和团队,这也很重要。
赛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进一步建议,贷款机构应以合规为导向,不断提升自身水平和管理能力,与银行界定清晰的权责,以满足监管要求。此外,从中心化的角度来看,贷款机构也应该拓展多元化的合作伙伴,以降低过于中心化合作带来的风险。(北京商报记者岳品瑜刘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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